2006-09-13 01:50:46張恆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95/06/06)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四三六八 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暨附表「應考人申請複查 成績申請書」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五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