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7 01:09:52張恆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未來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訓練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由於原定訓練期間屆滿,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比率達98.83%,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因此通盤修正本辦法,規定未來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行政中立訓練。全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依修正前原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3年內(自民國91年6月15日至94年6月14日止),各機關(構)學校應安排所屬人員至少參加本訓練1次,鑒於本項法定訓期已告屆滿,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比率已達98.83%,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因此刪除這項規定,並通盤修正本項辦法,作為繼續辦理行政中立訓練的依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有關建立課程及資料庫上網的規定。
(二)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實施方式。
(三)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訓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四)增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以及各主管機關應辦理本訓練成效通報。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由於原定訓練期間屆滿,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比率達98.83%,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因此通盤修正本辦法,規定未來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行政中立訓練。全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依修正前原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3年內(自民國91年6月15日至94年6月14日止),各機關(構)學校應安排所屬人員至少參加本訓練1次,鑒於本項法定訓期已告屆滿,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比率已達98.83%,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因此刪除這項規定,並通盤修正本項辦法,作為繼續辦理行政中立訓練的依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有關建立課程及資料庫上網的規定。
(二)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實施方式。
(三)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訓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四)增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以及各主管機關應辦理本訓練成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