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5 20:31:00張恆

直轄市長及各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兼職之規定(930114)

直轄市長及各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兼職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1號函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直轄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報本院備查,請 照辦。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2號主旨: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陳報貴部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