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8 22:07:48水滴

台北捷運公司員工進用之愛滋限制解除

台北捷運公司員工進用之愛滋限制解除



2002年07月,本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PRAA)接獲民眾來電,告知考上台北捷運公司機員,但因體檢資格不符該公司之第5項規定:法定傳染病,以致無法辦理報到。

經過將近六年的推動,台北捷運公司的體檢項目已有修改,不再檢查愛滋病毒。

對於最初申訴的朋友(小黑),我們向他致上最高的敬意,因為有他,才有現在遲來的平等機會。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08年04月25日





Y 看看修改後的「台北捷運公司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如右圖。

Y 小黑的故事:請參閱《那一天,工作拒絕我》台灣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現況。本會2006年出版。歡迎附回郵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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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這六年來,權促會的工作經過:「台北捷運公司員工進用之愛滋限制案 事件紀錄簿」。



台北捷運公司員工進用之愛滋限制案 事件紀錄簿

整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2008.04.25

2002年07月

本會(PRAA)接獲民眾來電,告知考上台北捷運公司機員,但因體檢資格不符該公司之第5項規定:法定傳染病,以致無法辦理報到。



Ⅰ.禁用愛滋感染者之法源依據確認階段:2002年07月~2003年03月

PRAA
政府機關
台北捷運公司
媒體報導

02/07/11,發函台北捷運公司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請台北捷運公司針對其新進人員體格檢查限制之部分內容釋疑,並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針對台北捷運公司之體檢項目乙案,提復該局意見。
02/07/19,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台北捷運公司,請台北捷運公司妥處逕復。



02/07/22,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台北捷運公司,關於02/11/1「檢送愛滋感染病患擔任捷運公司駕駛員受拒乙案」之臨時會議紀錄:「交通局同意勞工局及衛生局之建議,將依中央之『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第三條中對求職者之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之規定,帶回研修處理」;貴公司依前揭會議紀錄修訂旨揭規則第八條第四款持報本府核備,本府交通局復以民92年01月29日北市交五字第09230328000號函覆貴公司,請補充修法總說明,內容應包含修正條文對旅客安全及相關行車人員及公司運作影響之評估,請貴公司儘速依該局前揭要求修訂旨揭檢查規則。俾儘早適用。
02/07/29,台北捷運公司函覆PRAA,關於新進人員體格限制之疑問,因大眾捷運法第53條「…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應進行人員體格檢查,該規則第8條排除法定傳染病者,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規定,愛滋病是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故該公司礙難進用愛滋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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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2,行文行政院勞委會,針對本案,敬祈勞委會能秉持保障勞工平等就業之基本精神,予以協助該案。
02/10/29,行政院勞委會行文行政院衛生署,請針對台北捷運公司對新進員工體格檢查限制部分內容一案,對於「愛滋病是否為法定傳染疾病?」及「事業單位如拒絕雇用愛滋感染者是否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後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惠示意見。
02/10/30,台北捷運公司發佈新聞稿澄清,針對拒絕愛滋感染者擔任員工一事,皆基於維護捷運系統及營運,與保護旅客安全為考量。且所有相關體檢規定均早於報名簡章中載明,如具法定傳染疾病者其體格檢查是不合格,而無法任用。
02/10/30,中時報導,標題:「捷運局排拒愛滋病患」,內文:「今年七月台北捷運局招考駕駛員,一名年輕男子考上卻於體檢時驗出感染愛滋,被捷運公司以『維護大眾乘客安全』為理由拒絕其報到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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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31,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聞稿指出,台北捷運公司對於愛滋病患不得予以就業歧視,將主動介入調查捷運公司是否有缺失一事。



02/11/01,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室,針對捷運公司招募駕駛員,拒絕愛滋病患就職乙案,相關局處嘎如何處理因應,開討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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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31,民生報「愛滋感染者控訴工作權不保」。

02/10/31,中國時報報導台北市勞工局長鄭村棋指出,台北捷運公司拒絕愛滋感染者一事,是為歧視,將主動調查。

02/10/31,民生報報導,針對台北捷運公司拒絕愛滋感染者一事,該公司以為「因司機員需和旅客互動,不希望成疫病散佈源。」

02/11/02,民生報報導,捷運公司拒絕愛滋病患擔任司機員一案,引發爭議,在台北市勞工局與衛生局建議下,捷運公司同意比照公務員考試辦法,放寬體檢規定,未來愛滋病患將可能擔任司機員。

02/11/02,中央社報導,日前捷運公司招考司機員因拒絕晉用一名已達錄取標準的愛滋病帶原者,引起軒然大波,遭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糾正。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陳椿亮表示,公司將放寬人員晉用標準,讓愛滋病帶原者能夠從事「不影響他人」的職務,包括司機員在內。

02/12/03,發文予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針對捷運公司規定新進員工必須檢查是否感染愛滋乙案,請交通局回覆。

02/12/04,發函予疾病管制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其就有官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工作限制一事,請惠覆該局/會之意見。
02/12/09,台北市交通局函台北捷運公司,關於該公司規定新進員工必須檢查是否感染愛滋乙案,請該公司依市府勞工局91年11月11日北市勞二字第09134934000號函附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逕復PRAA並副知交通局。



02/12/23,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函文回覆PRAA,關於函詢感染者之工作限制乙案,疾管局已錄案辦理,並將另行召開「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會議,邀請委員和相關單位研議。



03/2/21,衛生署愛滋病防治推動小組-政策組開會討論本案,會議決議:感染愛滋病毒之性工作者,應予限制。其他行業不宜採負面表列,應依個案行為進行個別處理。
02/12/24,台北捷運公司函復PRAA,有關新進員工體檢是否有檢查感染愛滋乙案,對於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採與國家考試相同標準,故適法性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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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結果:依「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8條規定,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予進用,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愛滋病是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後續行動策略:修改「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Ⅱ.禁用愛滋感染者規則修訂階段:2003年04月迄今

PRAA
政府機關
台北捷運公司

04/07/14,發函北市府交通局及台北捷運公司,針對「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拒絕愛滋感染者就業規定之修訂進度,敬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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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29,台北捷運回覆,關於「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拒絕愛滋感染者就業規定之修訂進度乙案,原依原規定第八條第四款條文修訂,惟送交通局核備後,交通局要求提送修正條文對旅客安全及相關行車人員及公司運作之影響評估,且為避免排斥患有法定傳染病但無需強制隔離治療者之就業權,捷運公司將於本修訂案確立後,另函回覆。

07/04/02,本會發函予台北捷運公司關於「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拒絕愛滋感染者就業規定之修訂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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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04,台北捷運公司函覆PRAA,有關「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愛滋感染者就業規定之修訂進度乙案,於07/06/08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交通業界、專家學者等召開會議進行研討,會中對愛滋感染檢驗項目不宜列入公司體檢項目已達成共識。惟規則修法係屬台北市政府權責,以函請主管機關納入修法考量。

07/07/09,函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建請加速「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之修訂進度。
07/07/12,台北市交通局函覆,為修正「台北捷運公司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請PRAA研提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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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20,追蹤規則修訂進度如右欄。
「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格」草案,經交通局移送法規會審理,法規會內部對該草案尚在進行修改與統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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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5,PRAA收到修訂後之「台北捷運公司新進人員體格檢查表」與體格檢查注意事項,確認修改完成,不檢查愛滋病毒乙項。






http://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