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30 03:00:00理事長─王福興

台灣稅制懲罰婚姻── 遲婚、少子化問題浮現

 

台灣稅制懲罰婚姻──遲婚、少子化問題浮現

專家呼籲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度應予檢討

(記者 洪琥/台北報導)

   然隨著社會政經制度趨向於個人主義,及女性走出家庭活躍於各職場領域之潮流,家庭所得來源不再僅來自丈夫,妻子所得亦成為家庭所得主要來源,夫妻各自保有並得自由處分其所賺得財產,已是時勢所趨。然而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卻仍然墨守以家戶所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基本單位,觀諸近期稅捐稽徵機關之諸多處分、解釋函令及司法判決,已造成實務甚多不合理之案例,夫妻合併申報制是否應續維持或應予改變,實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對照國內遲婚、少子化等現況,國內的稅制是夫妻結了婚,就得合併申報,而且適用的累進稅率,要以夫妻合計的所得淨額計算,造成婚姻懲罰現象,與世界各先進國家比較,明顯落後許多。

 

    台北律師公會與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於今年初針對「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度應予檢討」議題,邀請國內財稅法律專家學者舉行座談會,寰瀛法律事務所陳東良律師,以及台大法律系教授暨世界稅法學會(ITLA)副主席葛克昌、劉昭辰、蔡孟彥等學者代表,均出席座談,會中舉出許多實際案例,並參考先進國家的稅制,對於敦促國內稅制改革,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近來台灣出生人口連續下滑, 2010年出生人口創下歷史新低,只剩下十六萬六千餘人,總生育率從前年的一.三,直接下滑至.九一,少子化意味著高齡化社會更為擴大,再從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得知,民國98年結婚平均年齡男性為33.9歲,女性為30.3歲,台灣社會普遍遲婚、少子、老齡化社會的現象,為世界所少見,值得政府相關單位重視。

 

 寰瀛法律事務所陳東良律師表示,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度應予檢討,面對社會變遷,女性經濟獨立,以及夫妻關係因分居或其他因素改變,現行稅法未能「法與時轉」,致稽徵實務陷入捉襟見肘之窘境,財政部不得不以令釋方式對於特定情況放寬合併申報之強制規定,然此一便宜行為卻有違租稅法定之疑慮。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改綜合所得稅制,兼採個人申報制與家戶申報制。

 

台大教授葛克昌更舉出世界上有憲法法院的國家,均無夫妻強制合併、更無整體適用累進稅率的稅制,以美、德、法、日來說,幾乎均採行「折半乘二制」,亦及夫妻所得合併後除以2,適用累進稅率再乘以2,讓結婚有利於租稅負擔,方能符合憲法保障婚姻及家庭制度。而最早出現少子化問題的法國,政府採家庭課稅制度除以2,生了小孩,算半個大人,除2.5,所以法國生小孩,親屬都來慶賀,因為馬上退稅就來,等於政府年年補助。透過稅制來鼓勵生育,成功扭轉人口負成長的問題。

 

在早年各國亦有對夫妻合併全額按累進稅率計稅,造成婚姻懲罰現象,後來設有憲法法院的歐洲國家,先後均宣告違憲,以德國1975年「夫妻合併累進計稅」判決(BVerfGE6,55)為例,在當時造成德國國庫10億歐元以上損失,但仍認為憲法之婚姻家庭保障為立法裁量之憲法界限,為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並認為財政需求無法正當化違憲之稅法。後續1976年義大利憲法法庭、1984年瑞士聯邦法院、1989年西班牙憲法法院陸續宣告夫妻合併計稅法律,是違憲無效。我國目前的稅制與世界各先進國家比較,明顯落後許多。

 

教授指出我國稅制落伍的原因係因法學教育失敗,他談到其他國家國考都會要考稅法,但是在我國則無,甚至法學院沒有專業稅法老師,有些大學還找國稅局官員來教導,「以吏為師」,能以憲法的觀點來討論嗎?也難怪會有許多稅務爭議要爭取大法官釋憲。當天綜合許多專家意見,多建議財政部應考量修法,將令釋之特殊情況予以明訂在稅法中。國家公權力實不應將手伸入私領域,擅自認定夫妻間必也誠信相對,必也深知對方之所得及財產狀況,因此擔當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必也要負起配偶所有漏報所得之責任。研討會結果將定期擇定適當方式公布,並與行政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溝通,希望能改善稅務行政救濟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