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8 00:57:04生活情報探長

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08.08.屏東報導】

 原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如信託(公職人員信託案件除外)、贈與、買賣、分割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 922)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就會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課徵。



 屏東縣府稅務局表示,地上房屋若有未再供營業、營業面積減少、未出租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要重新提出申請,才會增加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面積。對於以上內容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瀏覽相關資訊(網址為:www.pttb.gov.tw),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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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