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01:07:38生活情報探長
農業用地如變更供非農業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07屏東報導】
因地目變更使原農業用地變更為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者,
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不符;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要件
即喪失,應改課地價稅。
屏東縣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
用地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
停徵)。上開土地課徵田賦之要件,必須為農業使用,不能有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
因此,提供非農業使用部分,已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按實際
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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