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0 03:20:09生活情報探長
行政文書(稅單)寄存送達自寄存日生效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20.屏東報導】
寄存送達依適用法律不同,生效計算時點亦不相同。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稽徵
機關委由郵政機關寄送行政文書,如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可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可交付,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方式,辦理寄存送達,
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該送達係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與行政
訴訟法第7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不同。
送達生效日涉及法定期間起算,影響行政處分確定日,屏東縣府稅務局舉例說明,民眾
若對已寄存送達之行政處分文書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該行政處分寄存送達之次日起
30日內提起,若誤為寄存之日10日後始發生效力而逾期提起訴願,將影響自身權益,此
部分仍請民眾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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