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0 00:44:41生活情報探長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5.10.屏東報導】
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或
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向轄區地政
事務所申辦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時,尚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供查核。所以,無房屋
稅籍的房屋應先向稅務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再憑申辦建物勘測測量成果圖。不過要
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
設籍滿一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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