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7 01:12:50生活情報探長
車輛經認定不堪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前1日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4.27.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1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
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
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肇事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汽燃費計徵至毀損
(即事故)前1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
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
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
新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