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7 01:12:50生活情報探長

車輛經認定不堪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毀損前1日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4.27.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11119日台財稅字10100669900號令「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

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使用牌照稅

應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肇事毀損不堪使用,除將車輛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認可之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外,並應提供警方出具係因肇事不堪使用」證明車牌、行照、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比照燃費計徵至毀損

(即事故)1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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