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富正/2010.10.25.屏東報導]
最近有民眾向屏縣府陳情,購買了一棟集村農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保存登記
(建物第一次登記)時遭到駁回,原因是該集村農舍所有權人興建農舍未滿五年
即行出售。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提醒民眾,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法後
取得的農地,興建農舍後滿五年始能移轉。 (生活情報)
屏縣府農業處農務科長葉昱呈表示,民國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
公布生效後,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只要具本國國民身分之自然人均可承受農地,
不再以自耕農身分作為管制,間接形成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的鄉間休閒風潮;民眾
常因不熟悉法令規定,將興建未滿五年的農舍出售,等到申請銀行抵押貸款,向
地政事務所申請保存登記時,才發現該棟農舍無法辦理保存登記。
農業處呼籲欲購買集村農舍的消費者,購買前應先檢視農舍之使用執照,查明
該棟農舍之興建日期,確認農舍興建後是否已滿五年,再行購買,以免引發交易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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