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8 10:19:19翁世恆

魔鬼化身----林清岳弒親案(下)

檢察官起訴所有涉案人,但是案件還未了結。一場法庭攻防戰和自由心證認定標準,才剛開始。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板橋地方法院首度開提審理本案,法官提訊了林清岳、蘇彥哲,並且將卓姓少女以證人身分出庭,首先針對安眠藥和「KCL」鉀離子、和蘇彥哲殺人的部份進行了解。

結果,三人推翻了在警訊筆錄中的供詞。

卓姓少女辯稱,林清岳指說索藥是為了毒狗,但是為什麼要毒狗?她並沒有問明。而安眠藥是自己要吃的,並不知道林清岳要殺她父母。

蘇彥哲告訴法官,命案當天他殺人基於遭到林清岳的脅迫,不得不舉刀砍了三下。至於有沒有砍到曾玉甘,他向法官辯稱,當時嚇得閉起演經胡砍一番,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砍到人。

林清岳則是全認了,也替蘇彥哲說話,承認用刀架在他的脖子上,脅迫他一同殺人。

到了一九九年一月三十日,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弒親案。林清岳一如上回開庭時的供詞,並沒有太多的變化。唯一不同的是,法官請所有在場旁聽的媒體,離開法庭,以避免過度刺激「主嫌」。

林清岳兩個姊姊動之以情,希望她不要一人扛下所有的責任,讓事實還原真相。顯然地,林家姊妹懷疑弟弟有一肩扛下所有殺人罪行的「企圖」,家屬所委託的律師賴玉梅,更進一步求法官,對林清岳進行測謊,證實他們的疑慮無誤。

林清岳雖然數度哽咽落淚,並且不止一次地向旁停的親友、家人認錯,但回答法官的問題,和陳述案情過程時,依舊如昔。

法官並沒有對林清岳五人進行測謊。我想,家屬所指稱的串供之嫌,倘若五人尚未落網,或是經過三、五天之後就逮,也許還有一點可能性。但是在看守所裡,告訴我,怎麼串供?別忘了,他們遭羈押初期,是禁止通信和會面的。即使可以見到律師,「太多」的細節,是無法一氣喝成的。

就算是一兩個人獲得交保(劉玉薰因懷孕即將生產,羈押後不久,已交保在外),要串連五個人做相同的供詞,簡直不可能。這是我的推測,我相信法官大概也是這麼想的。

五月一日,板橋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宣判。法官彭全瞱推翻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內容,並非已共同殺人罪論處。弒雙親的林清岳判處死刑,蘇彥哲僅以幫助犯的罪名,處八年十個月徒刑。劉玉薰、賴英毓各判處五年和一年二個月。

江玉如因犯案當時,剛好滿二十歲,依照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註),她和卓姓少女郊遊少年法庭審理。

一審判決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蘇彥哲推翻了警訊中的供詞,而法官採信他砍了三刀,卻只是砍斷電話線的部份。

「林銀樹和曾玉甘夫婦總共被砍了一百○九刀,如果不是蘇彥哲自己講出來,他曾砍了三刀,林清岳承認脅迫蘇彥哲動刀,誰能搞清楚一百○九刀裡,哪三刀是蘇彥哲砍的?更遑論砍殺的部位。」黃和村獲悉判決結果後,相當無奈地告訴我和另一位專跑板檢院的報界老前輩。

針對共同殺人和幫助犯的爭議,黃和村的看法是:「林清岳是老大,至少在這起弒親案當中,他是主謀無誤。 我相信,如果沒有他們(指其他四人)在一旁助威,林清岳怎能如此瘋狂地對父母親狠下毒手?」

一個月後,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做出弒親案江玉如部份審結,法官林錫凱依共同殺人罪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比檢察官求刑的十二年還重。再兩個月後,卓姓少女的部份也審結,林錫凱依共同殺人罪,判處卓姓少女十三年有期徒刑,律師交保請求遭駁回。

犯罪的過程和事實只有一個,儘管審理的法官分別有兩名。兩個心證,一個事實,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真相是什麼?當我看到判決書內容之後,也不知道哪一個才是真相,才是事實。

「這是司法獨立的精神所在」,我聽到一位法官對兩個判決,做下這樣的評論。我不否認。但是,這是否意味著,打官司就得靠運氣?同一級法院做作不同判決理由版本,這玩笑是不是開太大了?

卓姓少女到底有沒有接力砍人?這是繼蘇彥哲之後,另一個受到矚目的關鍵。卓姓少女的辯護律師強調,他的當事人並沒有殺人的犯意,而且是在脅迫之下所做出的行為,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少年的旨意相違背。

但是林錫凱根據四人(林、蘇、江、卓)供詞交叉比對,卓姓少女不但參與共同謀議,計畫殺人,而且還提供KCN毒劑。重點是,林清岳曾對他們表示,如被害人沒被毒死,就用刀砍殺。所以他認定,卓姓少女曾持刀接力砍殺被害人。

十一月十一日,高院二審宣判,除了林清岳部份不變外,其餘被告全都更改一審認定罪行和刑度,法官改依共同殺人罪論刑。

蘇彥哲的部份,從幫助殺人的八年十個月,改判共同殺人的十五年六個月;賴英毓由湮滅證據罪的一年二個月、劉玉薰放火燒燬住宅的五年,各改判共同殺人罪七年。這四人全都提出上訴。

二○○○年的二月一日,高院更一審的判決,賴英毓和劉玉薰改判十年有期徒刑,合議庭仍認定這四人有共同殺人的意圖,而非一審時的幫助犯而已。

此案歷經了五年,或許社會大眾早已忘了當初這場逆倫慘案,對社會大眾所造成的震撼和傷痛,我相信,傷口的疼痛和灼熱度,決不比白曉燕命案來的少,只是,命案破的「太快」,也沒有知名度。某些人少了舞台,也就沒有太多聚光燈的照耀。

林清岳正等待最高法院的一紙定讞書;蘇彥哲、賴英玉、劉玉薰三人,仍為自己的刑期在奮鬥。而另外兩名交由少年法庭審理的江玉如和卓姓少女,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中。

「我做錯事了,這是應該的。」這是我最後一次見到林清岳,在高院聆聽二審判決,他向法官說出內心的懺悔。有別於五年前破案記者會現場,我所看到的林清岳,那樣的桀傲不馴、漠視人性,以及冷酷無情的面容,他,真的認錯了,也後悔了。

只是,這樣的悔悟,必須付出兩條生命,背負弒親的臭名,摧毀五位年輕人的前途,和浪費無形的社會成本。代價太大了。

他的教訓,並沒有給這個社會帶來最起碼的覺悟,少年犯罪事件,仍舊層出不窮,少了一個林清岳,會有更多個林清岳取而代之,大家都不再讀歷史,歷史,只是仍在一旁的垃圾,唯有考試才用得到的教科書罷了!


防衛傷口
所謂防衛傷口,係指被害人遭到暴力攻擊時,大都會反射性舉起雙手,抵抗攻擊,往往在抵擋的過程中,手肘部位到小臂內側,都會留下抵擋攻擊時傷口。這在法醫學中,是研判被害人受攻擊時,遭到何種兇器傷害所致,或是否曾遭到攻擊時,的一項重要項目。

刑案現場斑馬線
由於刑案現場是發現犯罪證據最重要的來源,為保全現場完整,讓鑑識人員能逐一並系統的加以識別、蒐證,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科長翁景惠繼引進三道封鎖線、防偽物證封緘袋後,再建立刑案現場斑馬線制度;任何進入刑案現場者,都必須循斑馬線路徑,不得越雷池一步,以免破壞現場完整。


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二○○○年二月二日在做一次修正。本案係依據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庭管轄。
壯陽藥 2020-01-11 1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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