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4 09:57:42wendelin
私有化或公共化---勞退金改制危機
@寫完這篇文章,又生氣半天。搞了一天,該寫的報告沒動到半字,真是得不償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八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行的勞退金制度是事業單位按月提撥退休金至中信局專戶存儲,等到員工退休後從該事業單位專戶提領。事業單位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二%至十五%提撥;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滿十五年且五十五歲以上,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退休金;前十五年年資一年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一年一個基數。
回顧現制,是為了要談清楚改制的可能性與其弊病。
現行勞基法關於退休金的規定要求同一單位累計十五年以上年資方可請領,看似不合現實(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十三年)但其實是以「終身雇用制」為前提,然而這樣的前提恰恰與台灣老早就彈性化的勞動力市場忓格不入。如果台灣工運主力始終未曾放在批判「彈性雇用」的方向上,在勞退金改制上,訴求落實現制確實力道薄弱。
現制的第二個精神是「勞退金是延遲發放的工資」,是的,勞工幾十年在職場上貢獻心力,年老之際,雇主責無旁貸該支付這筆勞動力的折舊費,所以規定每位雇主提存勞退金到中信局,符合退休門檻的勞工再從中信局裡的「企業帳戶」領錢。然而大公司財力充沛,經營較久,員工領的到;中小企業不是沒提撥就是提撥不足,勞工只能吃自己。因此現制的「企業帳戶制」仍舊複製現存社會的不平等,從資本內的不平等反應在勞動階層內所得的不平等。
現制還有一個特色,就是退休金計算採取「確定給付制」,前十五年年資兩個基數之後一年一個基數。勞工很清楚知道退休時可領多少錢,雇主則根據這個標準倒推估計在二%至十五%間究竟該提撥多少才夠支付。相反的制度則是「確定提撥制」,雇主只提存固定比率例如六%,勞工不確定退休時可領多少,完全依賴企業帳戶還剩多少錢,所以愈晩退休愈倒楣。
因此,現制要翻修,應該是去蕪存菁,所謂揚棄。在批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修正草案之前,我先來談談一種可能的改革方案。
從「企業帳戶」到「公共帳戶」
我們認為勞退金是延遲發放的工資,是雇主的責任,是勞工老年保障的權利,所以雇主應該按月提存退休金,而勞工能明確計算請領金額,規劃老年生活,所以「確定給付制」的精神應該維持。但現行的「企業帳戶制」造成大公司依法提存,員工領的到;小企業不願或無力提撥,員工沒得領。現實上,大企業從政府得到的資源遠多於中小企業,後者只能靠廉價勞力一拼高下,要求個別企業負擔同樣水平的勞退金,其風險和負面效應就是移轉到勞工身上。因此,如把個別雇主提存的金額整合成一個「公共帳戶」,依據行業性質、企業規模、員工人數及年資,規劃精算後在彈性費率一定範圍內訂定不等的提撥費率,員工屆臨退休時,僅憑年資就可以向「公共帳戶」請領退休金。至於這一大筆錢要放在中央信託局或是勞工保險局皆可,把勞保老年給付獨立出來和它整併,未嘗不可。但要釐清的是,勞保老年給付看起來雖然像是世界銀行或聯合國談「三層保障」的第二層:職業年金,但它其實已具備風險分擔、社會安全的功能,跟勞退金為雇主責任在性質上有所差異。至於舊年資的部分,看是要把中信局的錢整併進來且訂定落日條款回頭追究未提存的企業;或是採取較優的結算方式,政府出面買單等等。
總之「勞退金公共帳戶」的精神在於,這是「整體資本家」延遲發放給「整體勞動力」的工資,這是集體資本家的責任。
從「企業帳戶」到「個人帳戶」
談完了理想,讓我們回到現實。自始至終,國民黨和勞委會的技術官僚只要個人帳戶制,直到經發會,因為全產總代表的努力,才卡進附加年金制。但是三軌並行恰恰自我取消年金制,這些問題許多人都談過,我不詳述:三制互相排擠,大企業選擇商業保險,高所得選擇個人帳戶,剩下的人選年金制;而年金制採取確定提存的平準費率六%,恰好違背隨收隨付的原則,在人數未知,基金規模難估計且國家不負責撥補的情況下,要讓年金勉強不倒,只有降低給付水平或提高提存費率;但雇主責任最多只達提撥費率六%,換言之,這將是隨收「勞工」隨付「勞工」的變形年金制。全產總代表指稱勞保老年給付運作多年,也未見風險! 但請別忘記勞保是全體勞工強制投保,彈性費率最高可到十%,加上過去幾十年,經濟成長率、整體工資向上爬升,失業率也沒那麼高,因此勞資政三方繳納的保險費穩定成長。
官方要個人帳戶制,勞方要年金制,資方要商業保險制,吵吵鬧鬧來到立法院,終於在沈富雄委員主導下以個人帳戶制過關,這位從全民健保一役就跟工運團體數度交鋒的資深民進黨立委,很清楚如何從社會保險或年金制挪用其「政治正確」的說辭;在衛環委員會審查條文期間,數度向各黨立委及勞委會官員教育有關退休金制度種種疑難,甚至提出最新一期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指稱英國勞退基金管理拖垮政府財政(最近苦勞網的文章終於告訴我們,恰好是勞退金交給私人金融機構管理才要政府收爛攤子)。修正草案第五條和第二十二條,說明新制的性質就是個人帳戶制,換言之,就是雇主每月提存員工薪資的百分之六,存在個別員工的個人單戶裡,存多少以後就領多少,管你一次領還是分期領,想要分期請領就提存多一點,每次給付少一點,這樣才能撐到老年。據說後者分期請領方式被詮釋為「年金給付制」,難怪立法院可以宣稱,這次的修法版本是「個人帳戶+年金給付,確定提撥+確定給付」,皆大歡喜。仔細想想,個人帳戶制在形式上正是提存費率和給付金額都很確定,分期請領在形式上跟年金給付也頗相像;這就達成給勞方面子更給資方裡子的目的。就像privatisation「私有化」可以被硬ㄠ成「民營化」,台灣的政策果真是一門修辭學。
走向私有化,隨人顧性命
原本在企業帳戶裡,勞退金至少是由個別企業內的所有員工共同分擔風險,如今改成個人帳戶,就真的是隨人顧性命,薪水低的還是領的低,不只複製資本內的不平等,也加重勞動階層的不平等。沒辦法,勞工出身就是個錯誤,誰教你沒有一個十三億和四億家產的老爹,窮到老死吧!正如聯合報記者徐國淦所言: 卅年下來,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再論到勞退基金管理,這才是私有化的大躍進,現行勞保基金和勞退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僅是「行政辦法」,非「法律條例」,立法院喊了幾次要法制化也不了了之,行政院片面改一改行政辦法就可以提高委外操作的比例,但它總是有個國庫撥補虧損的規定。新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勞退金可委託金融機構經營及運用,執行辦法由政府另定之。」我們在談政府責任時,不外乎以下三個概念:一是政府要強制雇主提存,二是勞退金運用虧損時,國庫要撥補,三是超過雇主法定提存範圍仍然不足支付時,政府要填補財政缺口。究竟在新的修正版本裡,政府承不承擔操作基金虧損的責任呢?上個會期在草案第十條條文明確規定:退休基金如有運用虧損,國庫不予撥補;這次修法拿掉了第十條,也不說補不補,卻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加上一筆:「勞工領取前項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同期間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看似有責任,卻仍是虛晃一招,因為國庫撥補的動作僅針對個別勞工請領給付時方生效,換言之,勞退基金虧個一兩百億也沒關係,勞工不會同時請領給付,等到個別勞工請領時在個別補差額,基金的彈性操作空間依舊大的很。事實上,操作基金有虧損,也不該由全民稅收的國庫來負擔,財團賺去,全民買單,豈有此理,當然是要千刀萬里追殺這些金融財團!但要政府諸事莫做,勞工自認倒楣,且相關事務的政府官員仍然安穩寶座,更是欺勞工太甚!近幾年美國總工會喜談勞退基金是”workers’capital”勞工的資本,在我看來,這應該是”workers’wages as capitalists’capital”勞工的薪資變成資本家的資本! 勞工把退休金交給政府,政府再轉給金融財團運用,大財團多了一大筆資金,好大一張空白支票!如果再看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企業規模二百人以上可採取商業保險,由企業向私人金融機構協定條件,與法定制度脫鉤,例如富邦集團、遠東集團和金融業的員工,退休金當然是買自家人的保險;我們可以發現,這筆退休金轉來轉去,還是轉回資本家手裡,「你的錢是你的,我的錢也是你的啦!」
綜上,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修正版本在基金管理上往金融財團傾斜,提存方式轉向「確定提撥」,減少了雇主與政府的責任,同時也就減少了勞工的老年保障,個人帳戶制讓勞工個別面對老年生活,富益富,貧益貧。唯一的進展是,強制要求雇主提撥六%。但如果政府未來能強制要求所有資方提撥六%費率,為何現在不要求勞基法適用單位全部提撥至少六% ? 倘若新制通過,我們還可以觀察,未來幾年每月實質工資是升是降,以台灣現實的勞資關係,大有可能「每月薪資含六%退休金」。朝野各黨聯手搬出這齣戲碼並不令人訝異,「在朝」的要少點責任,圖利金融財團,「在野」的認為三月就會「在朝」,那勞工呢? 「啊…恁是麥安作!?」
註解:衛環委員會一讀通過之部分條文
第五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第二十二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勞工領取前項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同期間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
第二十四條: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第三十二條: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八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行的勞退金制度是事業單位按月提撥退休金至中信局專戶存儲,等到員工退休後從該事業單位專戶提領。事業單位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二%至十五%提撥;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滿十五年且五十五歲以上,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退休金;前十五年年資一年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一年一個基數。
回顧現制,是為了要談清楚改制的可能性與其弊病。
現行勞基法關於退休金的規定要求同一單位累計十五年以上年資方可請領,看似不合現實(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十三年)但其實是以「終身雇用制」為前提,然而這樣的前提恰恰與台灣老早就彈性化的勞動力市場忓格不入。如果台灣工運主力始終未曾放在批判「彈性雇用」的方向上,在勞退金改制上,訴求落實現制確實力道薄弱。
現制的第二個精神是「勞退金是延遲發放的工資」,是的,勞工幾十年在職場上貢獻心力,年老之際,雇主責無旁貸該支付這筆勞動力的折舊費,所以規定每位雇主提存勞退金到中信局,符合退休門檻的勞工再從中信局裡的「企業帳戶」領錢。然而大公司財力充沛,經營較久,員工領的到;中小企業不是沒提撥就是提撥不足,勞工只能吃自己。因此現制的「企業帳戶制」仍舊複製現存社會的不平等,從資本內的不平等反應在勞動階層內所得的不平等。
現制還有一個特色,就是退休金計算採取「確定給付制」,前十五年年資兩個基數之後一年一個基數。勞工很清楚知道退休時可領多少錢,雇主則根據這個標準倒推估計在二%至十五%間究竟該提撥多少才夠支付。相反的制度則是「確定提撥制」,雇主只提存固定比率例如六%,勞工不確定退休時可領多少,完全依賴企業帳戶還剩多少錢,所以愈晩退休愈倒楣。
因此,現制要翻修,應該是去蕪存菁,所謂揚棄。在批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修正草案之前,我先來談談一種可能的改革方案。
從「企業帳戶」到「公共帳戶」
我們認為勞退金是延遲發放的工資,是雇主的責任,是勞工老年保障的權利,所以雇主應該按月提存退休金,而勞工能明確計算請領金額,規劃老年生活,所以「確定給付制」的精神應該維持。但現行的「企業帳戶制」造成大公司依法提存,員工領的到;小企業不願或無力提撥,員工沒得領。現實上,大企業從政府得到的資源遠多於中小企業,後者只能靠廉價勞力一拼高下,要求個別企業負擔同樣水平的勞退金,其風險和負面效應就是移轉到勞工身上。因此,如把個別雇主提存的金額整合成一個「公共帳戶」,依據行業性質、企業規模、員工人數及年資,規劃精算後在彈性費率一定範圍內訂定不等的提撥費率,員工屆臨退休時,僅憑年資就可以向「公共帳戶」請領退休金。至於這一大筆錢要放在中央信託局或是勞工保險局皆可,把勞保老年給付獨立出來和它整併,未嘗不可。但要釐清的是,勞保老年給付看起來雖然像是世界銀行或聯合國談「三層保障」的第二層:職業年金,但它其實已具備風險分擔、社會安全的功能,跟勞退金為雇主責任在性質上有所差異。至於舊年資的部分,看是要把中信局的錢整併進來且訂定落日條款回頭追究未提存的企業;或是採取較優的結算方式,政府出面買單等等。
總之「勞退金公共帳戶」的精神在於,這是「整體資本家」延遲發放給「整體勞動力」的工資,這是集體資本家的責任。
從「企業帳戶」到「個人帳戶」
談完了理想,讓我們回到現實。自始至終,國民黨和勞委會的技術官僚只要個人帳戶制,直到經發會,因為全產總代表的努力,才卡進附加年金制。但是三軌並行恰恰自我取消年金制,這些問題許多人都談過,我不詳述:三制互相排擠,大企業選擇商業保險,高所得選擇個人帳戶,剩下的人選年金制;而年金制採取確定提存的平準費率六%,恰好違背隨收隨付的原則,在人數未知,基金規模難估計且國家不負責撥補的情況下,要讓年金勉強不倒,只有降低給付水平或提高提存費率;但雇主責任最多只達提撥費率六%,換言之,這將是隨收「勞工」隨付「勞工」的變形年金制。全產總代表指稱勞保老年給付運作多年,也未見風險! 但請別忘記勞保是全體勞工強制投保,彈性費率最高可到十%,加上過去幾十年,經濟成長率、整體工資向上爬升,失業率也沒那麼高,因此勞資政三方繳納的保險費穩定成長。
官方要個人帳戶制,勞方要年金制,資方要商業保險制,吵吵鬧鬧來到立法院,終於在沈富雄委員主導下以個人帳戶制過關,這位從全民健保一役就跟工運團體數度交鋒的資深民進黨立委,很清楚如何從社會保險或年金制挪用其「政治正確」的說辭;在衛環委員會審查條文期間,數度向各黨立委及勞委會官員教育有關退休金制度種種疑難,甚至提出最新一期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指稱英國勞退基金管理拖垮政府財政(最近苦勞網的文章終於告訴我們,恰好是勞退金交給私人金融機構管理才要政府收爛攤子)。修正草案第五條和第二十二條,說明新制的性質就是個人帳戶制,換言之,就是雇主每月提存員工薪資的百分之六,存在個別員工的個人單戶裡,存多少以後就領多少,管你一次領還是分期領,想要分期請領就提存多一點,每次給付少一點,這樣才能撐到老年。據說後者分期請領方式被詮釋為「年金給付制」,難怪立法院可以宣稱,這次的修法版本是「個人帳戶+年金給付,確定提撥+確定給付」,皆大歡喜。仔細想想,個人帳戶制在形式上正是提存費率和給付金額都很確定,分期請領在形式上跟年金給付也頗相像;這就達成給勞方面子更給資方裡子的目的。就像privatisation「私有化」可以被硬ㄠ成「民營化」,台灣的政策果真是一門修辭學。
走向私有化,隨人顧性命
原本在企業帳戶裡,勞退金至少是由個別企業內的所有員工共同分擔風險,如今改成個人帳戶,就真的是隨人顧性命,薪水低的還是領的低,不只複製資本內的不平等,也加重勞動階層的不平等。沒辦法,勞工出身就是個錯誤,誰教你沒有一個十三億和四億家產的老爹,窮到老死吧!正如聯合報記者徐國淦所言: 卅年下來,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再論到勞退基金管理,這才是私有化的大躍進,現行勞保基金和勞退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僅是「行政辦法」,非「法律條例」,立法院喊了幾次要法制化也不了了之,行政院片面改一改行政辦法就可以提高委外操作的比例,但它總是有個國庫撥補虧損的規定。新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勞退金可委託金融機構經營及運用,執行辦法由政府另定之。」我們在談政府責任時,不外乎以下三個概念:一是政府要強制雇主提存,二是勞退金運用虧損時,國庫要撥補,三是超過雇主法定提存範圍仍然不足支付時,政府要填補財政缺口。究竟在新的修正版本裡,政府承不承擔操作基金虧損的責任呢?上個會期在草案第十條條文明確規定:退休基金如有運用虧損,國庫不予撥補;這次修法拿掉了第十條,也不說補不補,卻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加上一筆:「勞工領取前項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同期間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看似有責任,卻仍是虛晃一招,因為國庫撥補的動作僅針對個別勞工請領給付時方生效,換言之,勞退基金虧個一兩百億也沒關係,勞工不會同時請領給付,等到個別勞工請領時在個別補差額,基金的彈性操作空間依舊大的很。事實上,操作基金有虧損,也不該由全民稅收的國庫來負擔,財團賺去,全民買單,豈有此理,當然是要千刀萬里追殺這些金融財團!但要政府諸事莫做,勞工自認倒楣,且相關事務的政府官員仍然安穩寶座,更是欺勞工太甚!近幾年美國總工會喜談勞退基金是”workers’capital”勞工的資本,在我看來,這應該是”workers’wages as capitalists’capital”勞工的薪資變成資本家的資本! 勞工把退休金交給政府,政府再轉給金融財團運用,大財團多了一大筆資金,好大一張空白支票!如果再看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企業規模二百人以上可採取商業保險,由企業向私人金融機構協定條件,與法定制度脫鉤,例如富邦集團、遠東集團和金融業的員工,退休金當然是買自家人的保險;我們可以發現,這筆退休金轉來轉去,還是轉回資本家手裡,「你的錢是你的,我的錢也是你的啦!」
綜上,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修正版本在基金管理上往金融財團傾斜,提存方式轉向「確定提撥」,減少了雇主與政府的責任,同時也就減少了勞工的老年保障,個人帳戶制讓勞工個別面對老年生活,富益富,貧益貧。唯一的進展是,強制要求雇主提撥六%。但如果政府未來能強制要求所有資方提撥六%費率,為何現在不要求勞基法適用單位全部提撥至少六% ? 倘若新制通過,我們還可以觀察,未來幾年每月實質工資是升是降,以台灣現實的勞資關係,大有可能「每月薪資含六%退休金」。朝野各黨聯手搬出這齣戲碼並不令人訝異,「在朝」的要少點責任,圖利金融財團,「在野」的認為三月就會「在朝」,那勞工呢? 「啊…恁是麥安作!?」
註解:衛環委員會一讀通過之部分條文
第五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第二十二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勞工領取前項退休金之平均歷年收益低於同期間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之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
第二十四條: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第三十二條: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