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08:54:15可愛啾啾

如何甩掉繼承之債務

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wen2050/

您還在揹負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繼承之債務,得向法院主張拋棄或以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而免除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如何甩掉繼承之債務

◎ 吳榮昌

 

  當事人詢稱:「我的薪資自上個月起突遭『法院扣款』三分之一,扣押原因為繼承母親的負債。母親生前有十多年沒與我們同住,因在外置產向農會貸款購屋,而後車禍過世。我上班已半年多,為何突遭法院扣薪,另父親與弟弟為何都沒事?而我不想再被扣薪,應如何救濟?」

 

  查本件當事人之薪資受法院扣款係因繼承母親之負債所致,按民國(下同)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此可推定本件當事人的母親應是該法條修正之前死亡。新修訂之繼承原則:凡是被繼承人於修正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修正後繼承人即使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亦不再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基本原則;除非,繼承人違反同法第1163條所定「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等各情事者為例外。

 

  次按本件當事人所述:「『法院扣款』三分之一之原因為繼承母親的負債,母親生前十多年沒與我們同住,因在外置產向農會貸款購屋…」等語,似乎當事人等三位繼承人都不知被繼承人存亡,直至當事人之薪資被「法院扣款」時方知該被繼承人業已死亡;若是,本案三位繼承人則有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規定之適用。應得以當事人須受扣薪之通知日,推定為其得繼承之知悉日;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嗣經法院核發備查函後,本案三位繼承人則可持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對抗被繼承人之全部債權人,效力及於本件債務,就此不再被法院扣薪。

 

  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本案死亡者為母親,其配偶與其子女是同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另依同法第1141條規定,本件當事人及其弟與其父三人應平均繼承其母親之遺產,即包括繼承其全部之財產與債務;因此,本件當事人質疑三位繼承人同是債務人,然而「僅有自己一人被扣薪,為何父親與弟弟都沒事?」

 

  承上,本件當事人質疑有關其父為何不被扣薪,或不被拍賣財產等執行?究其可能因素:一、其父曾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因而無須負擔其配偶之債務。二、縱伊時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雖依法繼承,但現無財產、所得可供執行,故暫時沒事。三、債權人本得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連帶債務中任一人執行,可能因故怠於聲請執行。

 

  而本件當事人之弟,又為何沒被法院扣薪等執行?可能之原因:一、曾同其父向法院完成聲請拋棄繼承,因而毋須負擔其母之債務。二、本件債權人即農會鑒於當事人之弟,於繼承時係屬未成年之人,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若貿然向法院聲請執行,恐遭其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並另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從而主張由其未成年之人負擔其母債務顯失公平,法院極有可能因此判決「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而免除其須負擔其母之債務,故債權人保留暫不對其弟聲請執行。三、當事人之弟現在無財產、所得可供執行;惟將來仍有被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可能。

 

  又本件據當事人陳述:「母親生前十多年沒與我們同住,因在外置產向農會貸款購屋…」等語,似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5項規定之適用,即:「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易言之,當事人若有具備:一、被繼承人係於98年5月22日前死亡。二、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三、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四、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可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並另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將判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而免除負擔其母親之債務,而不再被法院扣薪:惟已被法院扣薪部分,如已經債權人依法收取,則不得請求返還。

 

(作者現任秉誠聯合法律事務主持律師)

 

※資料來源:清流月刊11月號

威爾剛 2019-12-27 18: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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