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成人保護案件 | 受理通報後3個工作天內與被害人第1次聯繫,聯繫未果者,於受理通報後10個工作天內,分早、中、晚不同時段、不同日期持續與被害人聯繫至少3次,並依開案評估指標評估是否開案。惟有下列緊急狀況者,應由社工員立即評估處理: 1.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確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2.被害人堅持立即聯絡防治中心主責社工員,且個案之緊急情況於當下無法處理。 3.被害人被安置,相對人或家屬以孩子生命安全威脅通報人員。 4.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實,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予開案: 1.被害人生命有立即性危險 2.被害人因家暴需要住院治療 3.被害人人身自由受控制以致求助困難 4.被害人生命有危險之虞,包括: A.被害人相信相對人將來可能會殺害他 B.相對人曾勒/掐被害人 相對人持武器或工具威脅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 C.相對人的暴力傾向有變嚴重的趨勢 D.相對人疑有精神疾病或是有藥酒癮,且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5.被害人有求助動機或需社工關懷支持 6.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實,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予評估是否開案: A.被害人有自殺意圖或行為 B.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傷害 C.被害人情緒憂鬱或焦躁不安 D.被害人資源系統薄弱或是無法取得資源 E.被害人遭相對人於公開場合毆打或羞辱 F.被害人曾有通報紀錄或有再度受暴之虞 G.相對人疑有自殺傾向 H.暴力發生頻率達每月1次以上 I.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 J.其他經評估有開案必要之情形 | 1.開案後視其危險程度密集持續提供服務,每月至少聯繫1次。 2.除被害人無法取得聯繫或拒絕外,應有與被害人面對面會談或家訪之處遇。 | 開案後至少服務6個月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評估暫予結案: 1.家庭暴力情形已改善或安全無虞。 2.被害人生活狀況穩定。 3.經社工員與被害人討論後,開案時所預定目標已達成,暫時無需防治中心提供相關服務。 4.開案滿1個月,皆無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或被害人仍拒絕協助。 5.被害人遷往其他縣市,或經被害人同意轉介至其他縣市防治中心繼續提供服務。 6.被害人遷居到其他國家或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