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9 05:40:12ccc
委外加工貨出口基隆關將暫仍維持一般﹁一階查驗﹂
委外加工貨物,出口時如為整
裝貨櫃,基隆關將暫仍維持一般﹁一階查驗﹂︵地面層或集
中查驗區查驗︶,俟各貨櫃站配合無困難後,再另行公告實
施集中查驗作業。
基隆關表示,委外加工貨物出口報單,除應報明加工後之
名稱、數量、重量外,尚須報明規格,委外加工成衣如有使
用拉鏈、繩、領口、袖口等副料者,出口時取樣至少應截取
加工成品所使用之長度作為樣品。若委外加工之原貨為布料
、塑膠布、皮革等須經剪裁使用者,其用料量廠商應按海關
進口稅則規定之單位報明。
依﹁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加工貨物,復運
進口時,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
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核算完稅價格之根據。﹂關
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亦規定,原貨出口時,無同
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
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之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課
徵進口稅費。
因此,廠商報運委外加工貨品︵多為紡織品、成衣、皮件
等︶進口時,應確實申報進口完稅價格,原貨出口時亦應正
確申報離岸價格。基隆關表示,為執行關稅法相關規定,該
局各進出口通關單位的分估業務人員將嚴加審查,防止高報
出口原料離岸價格或以低報進口貨品完稅價格等方式短報加
工費用,逃漏進口稅費。
裝貨櫃,基隆關將暫仍維持一般﹁一階查驗﹂︵地面層或集
中查驗區查驗︶,俟各貨櫃站配合無困難後,再另行公告實
施集中查驗作業。
基隆關表示,委外加工貨物出口報單,除應報明加工後之
名稱、數量、重量外,尚須報明規格,委外加工成衣如有使
用拉鏈、繩、領口、袖口等副料者,出口時取樣至少應截取
加工成品所使用之長度作為樣品。若委外加工之原貨為布料
、塑膠布、皮革等須經剪裁使用者,其用料量廠商應按海關
進口稅則規定之單位報明。
依﹁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加工貨物,復運
進口時,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
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核算完稅價格之根據。﹂關
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亦規定,原貨出口時,無同
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
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之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課
徵進口稅費。
因此,廠商報運委外加工貨品︵多為紡織品、成衣、皮件
等︶進口時,應確實申報進口完稅價格,原貨出口時亦應正
確申報離岸價格。基隆關表示,為執行關稅法相關規定,該
局各進出口通關單位的分估業務人員將嚴加審查,防止高報
出口原料離岸價格或以低報進口貨品完稅價格等方式短報加
工費用,逃漏進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