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9 05:29:24ccc

委外加工進出口貨物新作業方式部分修正

為便於執行委外加工貨物查驗
及取樣工作,並落實貨物樣品之比對及核定完稅價格的正確
性,基隆關稅局去︵八十八︶年七月份起試辦期滿之委外加
工進出口貨物新作業方式,經檢討施行成效後,已作部分修
正,即日起該局將按修正後之作業方式實施,相關廠商及業
者請注意配合辦理。

 新修正公告之委外加工進出口案件作業方式規定,委外加
工原貨,應於出口報單報明材質、規格、型號、數量、淨重
及加工後成品之名稱、數量、重量、規格,否則不予收單,
如已收單,需經補報完整,始予查驗。

 委外加工原貨,出口時如為整裝貨櫃,是否集中查驗,將
俟該局倉棧組及各分、支局商洽所轄各貨櫃集散站配合無困
難後,再另行通函及公告實施。委外加工出口取樣項目及留
樣應依取樣準則規定會同報關人簽認辦理,並由驗貨員加封
,如有漏取,報關人應自行負責。

 以個、條、只為單位之樣品必需完整,花、色、樣式不同
者必需逐一取樣,副料如拉鍊、繩、領口、袖口至少應截取
加工成品所使用之長度作為樣品。至於委外加工進口報單所
附用料清表,應使用統一格式,格式不符,不予收單。原貨
需經剪裁使用者︵如布料、塑膠皮、皮革等︶,其用料量應
按中華民國合訂本規定單位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