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8-31 04:53:50ccc

越南公布海關規費最新繳交規定

越南發布最新海關規費繳交規定,屬外國廠商委託加工之貨品,僅需繳交所規定規費之百分之五十,若繳納之規費總額相當或高於貨品總價值者,則適用相當於貨品總價值百分之三十之規費額,請相關業者注意。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指出,越南財政部與海關總局日前發布跨部會公告,規定有關海關規費之收納、管理及使用事宜

依據公告規定,屬外國廠商委託加工之貨品如石塊、砂石、卵石、肥料、殺蟲劑、石油、石膏、各種礦物等僅須繳交所規定規費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倘若所繳納之規費總額相當或高於貨品、行李總價值者,則適用相當於貨品總價值百分之三十之規費額。

關於海關單位發出第三次通知書日起六個月後,若貨主仍未提領其保存於海關倉庫之貨品者,則海關單位得清理拍賣該批貨品,而在貨品清理拍賣日起六個月之內,若貨主具有正當理由,將可獲領取貨品拍賣之款項。

至於下列貨品,將不須繳交海關規費:仁道援助、無償援助貨品;贈送給政府機關、社會經濟組織、武裝力量之禮品;外國個人、組織依據外交豁免政策之用品;在於免稅範圍內隨身所帶之個人行李;貨輪押送貨品、自○號浮標運往港口地區貨品及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