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8-31 04:51:28ccc
海改空進口空運運費 應計完稅價格內
關稅總局驗估處指出,廠商原擬以海運方式進口之貨物(交易條件為CIF),若國外賣方改以空運方式進口,並支付空運運費案件,亦即由賣方支付運費之金額,而該空運運費高於進口發票上原列之CIF金額時,該類情形海關仍將按該批貨物實際有關的運費予以計入完稅價格內
依關稅法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等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驗估處特別提醒廠商,原以海運方式進口之貨物,一旦改按空運方式進口,並由賣方支付空運運費時,該項空運運費亦應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進口廠商及報關業者請注意,以符合申報規定。
依關稅法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等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驗估處特別提醒廠商,原以海運方式進口之貨物,一旦改按空運方式進口,並由賣方支付空運運費時,該項空運運費亦應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進口廠商及報關業者請注意,以符合申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