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01 05:39:49ccc

快遞業者得以收貨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快遞貨物由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之案件,通常係由快遞業者以線上扣繳
方式先行繳納稅費,再持繳納證明向收貨人收取。

惟海關核發稅單之納稅義務人如為快遞業者而非收貨人,將造成快遞業者持稅單向收貨人收取代繳稅費時,產生名不正之困擾,常有收不到稅款之情形。而且如快遞業者為稅費繳納證明之納稅義務人,快遞業者將因有進項無銷項,已繳之營業稅不能扣減,必須自行吸收;收貨人因有銷項無進項,亦無法扣減,顯不合情理。
 
為配合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制度之實施,財政部乃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公告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五條條文,對於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之案件,放寬得以其申報之收貨人作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以便利快遞業者先從其先放後稅額度或預繳稅費保證金扣繳稅費後,持稅單向收貨人收取預先代繳之稅費,如此將較以往更符合業者實際作業之需要,亦能配合明(九十一)年新修正營業稅法正式實施後之
法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