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1 15:23:23ccc

符促產規定之科學工業公司得免補徵關稅或退稅

即起凡屬科學工業之公司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者,得向海關申請免補徵關稅或退稅;進口時無法即時檢具工業局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補辦手續之相關期限規定,應依關稅法第十四條暨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已完稅通關放行之案件,進口人應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已經核定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稅費。

 高雄關稅局表示,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向海關申請退稅,可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屬於科學工業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證明書」及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申請書,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辦。

 科學工業公司擬依上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免補繳關稅者,申辦手續如下:
 (一)轉讓與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由原公司或受讓公司檢具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發之國內尚未製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向工業局申請,由該局就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機器設備用途及國內有無製造等要件予以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核與減免關稅之條件相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

 (二)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之公司者,由原公司或受讓公司檢具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之資格證明、原核發之國內尚未製造證明及轉讓機器設備清表,分別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由該二單位就現貨物持有人及欲轉讓人資格及機器設備用途等要件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海關,若經海關審核與減免關稅之條件相符者,同意免補繳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