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1 17:24:04ccc

已放行車用壓縮機不得申請退還進口貨物稅

進口車用壓縮機,於完稅放行後再檢附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申請退還進口時原繳納之貨物稅,經財政部函示後,已否准該項申請案件,亦即已完稅放行之車用壓縮機,不得於通關後再補具減免文件申請退還進口時原繳的貨物稅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該廠商於今年元月底向海關報運進口一批汽車用冷氣壓縮機,嗣後在三月上旬才檢具另一產製車輛廠商於二月間向北區國稅局申請由該廠商進口壓縮機組的免稅文件,並向海關申請退還原繳貨物稅。由於海關在執行上曾產生疑義,案經財政部釋示,認為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原料者,可免徵貨物稅,但已稅進口原料,同條例第四條並無准予退還原納貨物稅規定。

 該廠商由於在「進口時」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採購原料免稅手續,而是由產製車輛廠商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進口」貨物為原料,與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合,自難以退稅。

另關於國外輸入的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僅有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該案屬實體上可否退稅的事項,並無適用的問題,因此海關不得爰引關稅減免案件原則准予(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