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21 04:52:36ccc

先放後稅逾期未繳處理年限擬彈性放寬

財政部關政司將修正「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彈性放寬逾期未繳稅之處理年限。

關政司表示,由於「先放後稅」制度對納稅義務人及海關均可達到簡化作業,加速貨物通關,二者同蒙其利,若因納稅義務人一時疏漏,逾期未繳稅,不論其情節輕重,一律處以停止辦理先放後稅一年,未免失之過苛。

 為使該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處分規定較具彈性,該部擬將規定之「停止其辦理先放後稅期間一年」修正為「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辦理一年以下之先放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