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27 19:04:46ccc

申報三角貿易費用免遭剔除補稅的原則

財政部昨天提醒廠商,於申報三角貿易相關費用時,除應取具憑證外,更須注意支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指出,近年因經濟環境變遷,三角貿易頻繁,營利事業應留意所衍生之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由於該部最近發現某營利事業於八十七年度從事台灣接單、香港轉單、大陸出貨業務,申報有大額三角貿易佣金收入及乙筆支付香港公司之鉅額包裝費用。經查佣金收入係台灣接單、大陸出貨,為賺取台灣與香港接單間之價差,惟交易合約中並無代為支付包裝費之約定,且貨物由大陸出口,香港僅為轉單性質,包裝費之發生地應為大陸而非香港,亦無相關資料證明貨物經香港卸貨、包裝、再行出口之報關文件,乃否准列報該筆費用,核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