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22 01:57:24ccc
大陸頒布台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大陸頒布「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計二十一條,主要係為保障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合作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並自四月二十日起正式實施。
台資企業協會將以在大陸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為主,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自一九九○年三月首家台資企業協會在北京市成立後,在大陸二十二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共計成立六十九家台資企業協會。會員企業近二萬家,佔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總數約三分之一。
辦法規定,成立台資企業協會,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按程序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台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有五十個以上發起會員,其中單位會員不得少於三十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適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合法的經費來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台資企業協會將以在大陸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為主,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自一九九○年三月首家台資企業協會在北京市成立後,在大陸二十二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共計成立六十九家台資企業協會。會員企業近二萬家,佔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總數約三分之一。
辦法規定,成立台資企業協會,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按程序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台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有五十個以上發起會員,其中單位會員不得少於三十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適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合法的經費來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