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04 18:22:44ccc

 海關監視下自行加封之加封費不得減半徵收

海運運輸業者除依規定使用自備封條並自行加封,免徵加封費外,向海關領用並依規定在海關監視下自行加封者,並無減半徵收加封費的適用性。

 有關海運運輸業兼營碼頭貨櫃集散站,該集散站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而業者領用封條,自行加封進口貨櫃,並即存儲該集散站者,其加封費是否減半徵收,由於台中與高雄關稅局作法不同,關稅總局為使各關區執行一致,特作以上說明。

 關稅總局表示,依現行規定,加封費減半徵收的對象僅為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而海運運輸業者依規定使用備封條並自行加封,免徵加封費外,其向海關領用並依﹁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在海關關員監視下自行加封者,並無減半徵收加封費之適用,過去未依規定徵收者,應予追繳。

 至於海關向運輸業者徵收的加封費,在何種條件下可比照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減半徵收,海關將再作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