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14 04:09:03ccc

三角貿易涉案沒入貨 偷漏營業稅部分不予追究

兩岸經貿往來日漸熱絡,海關昨天表示,三角貿易通關貨物如涉緝案而遭沒入者,偷漏營業稅部分不予追補或論罰,請相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三角貿易係指我國商人以中間商之地位向出口國(賣方)採購貨物,而將該貨物經由我國轉運銷售至第三國(買方)而言。該類貿易係中間商利用其從事國際貿易經驗,分別與進出口商簽訂買賣契約,從中獲取價差利潤。

 由於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已日趨頻繁,台商利用地利之便從事大陸物品三角貿易亦趨熱絡,但依現行規定未經開放准許進口大陸物品尚不得利用台灣進行三角貿易。過去案例當中,曾發生某廠商向海關同時遞交進、出口報單,申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乙批揚聲器至第三國,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該批貨物原產地為中國大陸,且核屬未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行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不但處以罰鍰還併沒入其貨物,惟偷漏營業稅部分因貨物既予沒入,已無課稅之標的物,故未予依營業稅第五十一條規定追補營業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