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14 04:08:00ccc

物流中心將開放進儲洋菸酒

財政部核備關稅總局所擬有關物流中心進儲洋菸酒的相關配套措施,俟關稅總局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並另案公告修正洋菸酒為准許存儲物流中心的貨物後,將開放物流中心進儲洋菸酒,屆時對物流中心拓展業務並掌握商機將有相當助益。至於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財政部基於促進物流中心發展的考量,將請關稅總局於實施一段期間後,儘量朝開放方向檢討修正。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目前洋菸酒係公告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的貨物,惟為利物流中心拓展業務並掌握商機,財政部同意物流中心進儲洋菸酒,並就通關及緝私作業研擬配套措施,請關稅總局立即配合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公告修正洋菸酒為准許存儲物流中心的貨物。

 未來物流中心進儲洋菸酒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艙單貨名應申報為洋菸酒,以避免產生混淆疏漏。
(二)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應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並應詳細報明貨名、廠牌、數量及洋酒容量、酒精成分與年份及稅則號別,由電腦一律篩選為C3,並會同專責人員詳細查驗,遇有虛報情事,如僅稅則號別誤列者,得予更正後進儲外,其餘申報不符事項不得更正進儲。
(三)經查驗無訛之洋菸酒,應於加封後由專責人員押運至物流中心,其屬整裝貨櫃(CY貨櫃)者,出、進站作業應納入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控管,進儲時並應拆櫃進倉;散裝洋菸酒則須加封於保稅卡車,另貨櫃(物)運送單應經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人員簽收後,退回起運地海關銷案。
(四)物流中心應設置專區儲存進口洋菸酒,並登列專帳,轄區監管海關應隨時以電腦作遠端線上查核,至少每月應實地查核一次,並請機動巡查隊不定期前往查核,事後稽核單位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五)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之重整,專責人員應逐批通知稽核單位,必要時派員會同專責人員監視辦理。
(六)物流中心之洋菸酒附加促銷贈品之重整,其原貨容量及標示均不得改變。
(七)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出倉進口或申報出口時應由電腦篩選至少為C2,分估單位得依職權改為C3。
(八)年度盤點時,存儲之洋菸酒一律列入全面必盤項目。
(九)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存倉期限為二年,存儲期限屆滿,應報運退回國外,不得轉儲國內其他保稅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