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7 01:01:26ccc

進口本國之古物准憑國立歷史博物館出具之證明文件免徵

基隆關稅局表示:依現行規定進口貨物除符合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該法條第三款雖定有進口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惟海關在古物之認定上常與進口人發生爭議。為杜紛爭,日前財政部核示,該法條所稱之「本國之古物」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義之古物。依該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古物係指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該法施行細則更明確定義該器物之適用範圍為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農具、舟車、貨幣、繪畫、法書、雕塑、織物、服飾、器皿、圖書、文獻、印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文化遺物。古物之鑑定,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委請國立歷史博物館邀請相關類別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定,海關憑該館出具之證明文件據以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