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14 03:26:44ccc

海關:五二○三S報單資料不宜開放

台北國際貨櫃航運協會建議將五二○三S出口報單相關資料
提供予承運航商,以縮短提單製作及發放流程一案,經關稅總局研議後認為與現行規定不
符,無法同意。

 關稅總局指出,依現行關稅法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規定,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
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的各項報關資料,除對相關人員及機關外,應予保密,船公司由於
非屬法條規定中之機關或人員,因此海關依法不宜開放將該類資料提供給船公司。

 另因在現行規定中,船公司所核發的提單屬於海商法第五十三條所稱之「載貨證券」,
關稅總局表示,船公司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是根據託運人書面通知的貨物名稱、件數
或重量、包裝種類、個數及標誌製作提單,不應以海關通關資料為依據,否則若出現錯誤
,根據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託運人將不負賠償相關責任。

 由於船公司目前可自五二○四S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得知貨物是否已放行,再依據託
運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製作提單,在實務作業當中應不致造成不便,因此該案不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