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7 05:06:50ccc

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可聲明異議

廠商繳完稅款後,若發現海關
對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或稅單填寫等出現﹁顯然
錯誤﹂情形而導致溢徵稅款時,得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一
年內申請海關發還溢徵之稅款,逾期則喪失申辦退稅權力。

 鑑於部分廠商對繁雜的關稅法令規定不甚瞭解,因而喪失
自身權益,高雄關稅局特別提出說明,請進口業者注意
相關重要法令規定,並適時加以運用,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關指出,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
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只要在法
定十四日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
依規定海關均應受理,即使已於上述期限內繳納稅款提貨,
仍可提出異議。

 另依規定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儘管廠商已報關繳稅提
領,如於該貨物進口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稅證明文件
,向海關申請補正,經海關核准減免關稅者,仍准予退還其
已繳納之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