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7 05:06:50ccc
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可聲明異議
廠商繳完稅款後,若發現海關
對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或稅單填寫等出現﹁顯然
錯誤﹂情形而導致溢徵稅款時,得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一
年內申請海關發還溢徵之稅款,逾期則喪失申辦退稅權力。
鑑於部分廠商對繁雜的關稅法令規定不甚瞭解,因而喪失
自身權益,高雄關稅局特別提出說明,請進口業者注意
相關重要法令規定,並適時加以運用,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關指出,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
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只要在法
定十四日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
依規定海關均應受理,即使已於上述期限內繳納稅款提貨,
仍可提出異議。
另依規定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儘管廠商已報關繳稅提
領,如於該貨物進口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稅證明文件
,向海關申請補正,經海關核准減免關稅者,仍准予退還其
已繳納之關稅。
對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或稅單填寫等出現﹁顯然
錯誤﹂情形而導致溢徵稅款時,得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一
年內申請海關發還溢徵之稅款,逾期則喪失申辦退稅權力。
鑑於部分廠商對繁雜的關稅法令規定不甚瞭解,因而喪失
自身權益,高雄關稅局特別提出說明,請進口業者注意
相關重要法令規定,並適時加以運用,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關指出,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
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只要在法
定十四日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
依規定海關均應受理,即使已於上述期限內繳納稅款提貨,
仍可提出異議。
另依規定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儘管廠商已報關繳稅提
領,如於該貨物進口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稅證明文件
,向海關申請補正,經海關核准減免關稅者,仍准予退還其
已繳納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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