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6 05:45:09ccc
晶片標示制度上路
為有效
防止電玩晶片之仿冒,我國已執行晶片標示制度,對
於輸出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除外貨復運出口者外,應標
示晶片標記;通關出口時出口人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
可之機構所出具之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影本,並應於出口報
單自行據實報明商品分類號列、貨名及登錄證明書號碼,由
海關依其所報資料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
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將自負法律責
任。
為避免造成通關障礙,該案採﹁登錄廠商清單﹂方式作
業,由智慧局責由所認可之晶片標示登錄機構,就確實依照
規定辦理晶片標示登錄之廠商,製作﹁登錄廠商清單﹂,並
隨時更新,由智慧局將該項廠商清單定期提供海關。
基隆關稅局表示,清單內列名之廠商,出口光罩式唯讀記
憶體晶片時,不需檢附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影本,海關亦不
查核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未列入該清單內之廠商,則由海
關查核有無檢附登錄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准出口。
通關出口時,出口人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之機構
所出具之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影本,並應於出口報單自行據
實報明商品分類號列、貨名及登錄證明書號碼,由海關依其
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
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基隆關強
調,出口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之廠商,應依照規定辦理晶
片標示登錄,列入﹁登錄廠商清單﹂以利通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