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6 05:42:00ccc

推廣貿易服務費實際收取比率免收項目範圍

行政院核定﹁推廣貿易服務費
實際收取比率免收項目範圍﹂,即起凡報運該免收項目範圍
內之貨品進出口或轉口,均可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貿易法﹂修訂部分條文,其
中對於進出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
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規定中加
列但書,對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
予免徵,以配合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

 日前經濟部依該項但書研訂﹁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
圍﹂,報請行政院核定通過,並自即日起實施,凡報運該範
圍內之貨物進出口或轉口,均免收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
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包括
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
用行李出口者;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免稅
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者,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
進口及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轉口及復運進
出口貨品;三角貿易貨品;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
額未逾新台幣一百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