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10 03:51:51ccc
海聯總處:政府採購法應將海運服務業排除適用
為避免國輪公司因無法掌握承運權而喪失國內既有貨源,甚至對我海運業產生結構性的變化,造成嚴重衝擊,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促請交通部繼續與相關單位協調,勿將海運服務業納入GPA採購清單及GATS承諾表外,並進一步修訂現行政府採購法,將海運服務業排除適用。
中華民國海聯總處召開第九屆常務理事會,會中針對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可能產生的衝擊提出上項警訊,否則交通部依據航業法所頒布實施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船運配合作業須知」將面臨與政府採購法之競合而難以推動,對於原已處於不利競爭條件的國輪公司,亦將無法掌握承運權而喪失國內既有貨源,無異雪上加霜。
由於國輪需於國內繳納稅、需有雙重船籍、需僱用薪資較高之本國船員、國輪無法裝運大陸貨載及國家於必要時可徵調國輪等不利競爭因素影響,政府若未全盤考量國輪發展,屆時國輪出走可能更為嚴重,對國家整體利益及航運衝擊影響非同小可。
中華民國海聯總處召開第九屆常務理事會,會中針對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可能產生的衝擊提出上項警訊,否則交通部依據航業法所頒布實施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船運配合作業須知」將面臨與政府採購法之競合而難以推動,對於原已處於不利競爭條件的國輪公司,亦將無法掌握承運權而喪失國內既有貨源,無異雪上加霜。
由於國輪需於國內繳納稅、需有雙重船籍、需僱用薪資較高之本國船員、國輪無法裝運大陸貨載及國家於必要時可徵調國輪等不利競爭因素影響,政府若未全盤考量國輪發展,屆時國輪出走可能更為嚴重,對國家整體利益及航運衝擊影響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