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貨源 一海攬業低價搶標 惹議
國營事業貨源 一海攬業低價搶標 惹議 2013012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台電、中油國營事業貨源公開招標採購,近兩三年出現某家海攬業者以異常價格搶標達陣,有時報價甚至不到平均標價的二分之一,形成同一家業者連續得標的現象,外界質疑是否有惡性競爭或另類壟斷的疑慮。
由於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基本貨源均有國輪優先承運原則,有業者建議對投標廠商的資格規定,應再增列如為中華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廠商,應提供國籍船公司總部核發的授權書(需正本),並需載明船位及空櫃保証供應(Guarantee spance and equipment)。
據指出,該一超低價異常搶標,係向國外Shipper收取超出市場行情或雙倍THC或附加費,Shipper不付將不給提單方式,於國外收錢而在國內低價搶標,惟此惡性競爭承運的卻是我國營事業貨源,一旦在國外發生運送糾紛,將不利於國營事業貨源正常供應,值得相關單位注意。
根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機關採購大宗物資,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的特殊案件外,應以買方洽船承運條件招標,其海運勞務採購,扣除自有船舶承運量後,應由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購規劃推薦國籍船舶運送業適載的國籍船舶優先承運;同法第五條亦有規定,非以買方洽船承運條件辦理的案件,需於招標文件及買賣契約中規定,賣方應將採購數量或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進口一般雜貨洽國籍船舶運送業辦理,均有國輪優先承運之規定。
因此投標廠商資格規定,建議再增列如為中華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廠商,應提供國籍船公司總部核發的授權書(需正本),而授權書必需載明船位及空櫃保証供應(Guarantee spance and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