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9 10:55:10ccc
裝運前檢驗監督調解人將延為二年更新一次
經濟部公告「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為應實際作業需要,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將修正為每二年更新一次。相關業界若對草案內容有意見,可於十日內將建議意見送國貿局參考。
修正後之「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貿局應建立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由國貿局、進出口公會、公證公會推薦人選,並每二年更新一次。調解小組置共同調解人三人,由國貿局自共同調解人名冊遴選。調解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貿局派兼之,處理調解小組行政、文書事務。
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國貿局應更換人選。
修正後之「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貿局應建立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由國貿局、進出口公會、公證公會推薦人選,並每二年更新一次。調解小組置共同調解人三人,由國貿局自共同調解人名冊遴選。調解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貿局派兼之,處理調解小組行政、文書事務。
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國貿局應更換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