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7 04:41:33ccc

海關查核進出口廠商以國貿局傳輸之名單為準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
業規定﹂修正,海關配合貿易管理查核事項中有關進出口廠
商,將以國貿局傳輸之名單為準,另為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
作業特性,兼顧便民及防弊,以及釐清海關與各主管機關間
對貨物輸出入管理作業權責,貨物運達我國口岸,尚於海關
控管處理過程中,將由海關依關稅法及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
作業規定處理。

 海關與各主管機關經會商結果,已同意在海關﹁放行進口
﹂流入國內前,尚在海關控管處理過程中,因處於邊界狀況
,因此應由海關處理。關於貨物運達我國口岸後報關、納稅
手續,由於在處理過程中,有可能處分沒入、責令退運或放
行等不同情況發生,因此須經海關﹁放行進口﹂始進入國內
市面。

 至於海關配合各機關對進出口貨物管理事項,除以CCC
號列為作業基準外,並將以列入﹁合訂本﹂內者為限。而報
關行補送之書面報單應於主動在﹁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補
送外,非補送之列管年限,則為進口案件二年、出口案件為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