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21 18:59:05ccc
關稅法令將大幅鬆綁
關稅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核定通過,財政部將於近日內發布實施。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新關稅法條次及內容之修正,並參照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範修正我國內法規,以與國際規範一致,另為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政策,關稅法令將大幅鬆綁。
關稅總局指出,本次修正影響廠商權益較大者包括:
-關於貨樣之定義,依現行規定須於實物上印有、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才能認定係貨樣而適用免稅規定,造成廠商及海關執行時困擾。為應實際需要,海關爰將樣品範圍擴大至報關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者,亦得認定為樣品,以減少紛爭。(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對於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因實務執行上,廠商常未及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申請,而未能適用該規定,致屢有抗議情形。基於政府機關應給予商民行政指導之立場,海關爰增訂廠商如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則得補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之規定,以為法令鬆綁。(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關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其立法原意旨在防止故意拆散、企圖走私漏稅不法情事發生,惟其規定易擴及依一般程序進口而未經拆解過之正常零組件,常造成業者及海關執行上極大之困擾,為維護正當廠商權益,並資明確,海關爰將其適用範圍予以明定,即申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方有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對於復運出口之原貨及賠償或掉換進口之貨物,海關實務執行上已能有效控管,故其起運或到達地點,無須以原貨報運進口之口岸為限,基於簡政便民,爰予刪除原規定,以為法令鬆綁。(刪除原條文第四十六條)
-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於申報復運出口時,依實務作業,納稅義務人並無須檢附申請書,且基於風險管理之理念,此類復運出口貨物由海關依個案斟酌具體情事予以抽查即可,不必一律查驗,爰予刪除原規定,以為法令鬆綁。(刪除原條文第五十四條)
關稅總局指出,本次修正影響廠商權益較大者包括:
-關於貨樣之定義,依現行規定須於實物上印有、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才能認定係貨樣而適用免稅規定,造成廠商及海關執行時困擾。為應實際需要,海關爰將樣品範圍擴大至報關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者,亦得認定為樣品,以減少紛爭。(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對於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因實務執行上,廠商常未及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申請,而未能適用該規定,致屢有抗議情形。基於政府機關應給予商民行政指導之立場,海關爰增訂廠商如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則得補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之規定,以為法令鬆綁。(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關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其立法原意旨在防止故意拆散、企圖走私漏稅不法情事發生,惟其規定易擴及依一般程序進口而未經拆解過之正常零組件,常造成業者及海關執行上極大之困擾,為維護正當廠商權益,並資明確,海關爰將其適用範圍予以明定,即申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方有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對於復運出口之原貨及賠償或掉換進口之貨物,海關實務執行上已能有效控管,故其起運或到達地點,無須以原貨報運進口之口岸為限,基於簡政便民,爰予刪除原規定,以為法令鬆綁。(刪除原條文第四十六條)
-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於申報復運出口時,依實務作業,納稅義務人並無須檢附申請書,且基於風險管理之理念,此類復運出口貨物由海關依個案斟酌具體情事予以抽查即可,不必一律查驗,爰予刪除原規定,以為法令鬆綁。(刪除原條文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