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2 04:24:01ccc

發展全球運籌中心 修正保稅倉庫設立管理辦法

配合發展全球運籌中心,財政
部修正保稅倉庫設立管理辦法,除保稅倉庫執照有效期間
將修正為二年外,鑑於經核准自主管理的普通及專用保稅倉
庫取消土地自有限制,因此保證金擬提高一倍,為設立滿三
年者,新台幣六百萬元,未滿三年者,則為新台幣一千二百
萬元。

 為因應業者實際需要,擴大保稅倉庫營運功能,財政部目
前已對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等保稅區所產
製的國產保稅貨物,開放得進儲普通或專用保稅倉庫
 另保稅倉庫及發貨中心於倉庫內辦理貨物重整,應事先向
海關申請發給准單始准辦理,因此將授權發貨中心於倉庫
內辦理重整前,自行開立重整准單,以簡化作業。

 為健全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簡化保稅倉庫執照校正審核作
業,關稅總局已先行准許改由監管海關派員至保稅倉庫現場
勘查校正時,一併審查文件正本,不需行文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