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5 21:33:24愛洛斯。藍

合法的復仇


在大學時候,曾經在藝術賞析的課程上面看過十誡,當中的其中一則故事對死刑有令人省思的想法。

「為什麼古今中外,不管刑法定的多麼殘酷或是嚴厲,還是有人會不斷的犯法被處以死刑?」

法律基本上是用來限制、規範人的行為,所以人可以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換句話說,法律應該是一種,『有建設性』的作法,我們現在看古代的酷刑、五馬分屍、把人鋸成兩半、煮人之類的,因為我們知道「人道」?

NO…法律是注重情理,在法庭上面我們必須要提醒自己的理性,不能衝動行事、不能將情緒訴之暴力,要不然要法律做什麼,大家都以牙還牙就可以了。

總之,經過我微小不足道的腦子思考,死刑唯一能達成的效果,就是滿足『復仇』,人必須要報仇、必須要讓傷害別人的人痛苦,以生命來填補失去的生命。如果是要嚇止作用,其實無期徒刑遠比死刑來的痛苦,但我們還是希望他死。

或許,你們會說要是哪天我重要的人被人殺死,我一定會希望那個犯人被執行死刑,沒錯,我想我會這麼希望,因為那時候的我,就像是為了錢而殺人、為了報復而殺人、為了仇恨而殺人的那些人一樣,而只是我有了法律當後盾?

如果把『復仇』從法律當中拿掉,我不曉得死刑對這社會的幫助,人有自由意志,卻被這世界的規則限制為不能決定自己的死亡,但我們卻可以決定別人的死亡,因為大多數的人認為對的事情,就能超越生命的價值?

我們無法決定別人成為什麼樣的人,但是我們卻可以決定自己想成為什麼樣的人,我不希望我的世界是以復仇作為基準的世界,我想這還需要很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