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9 01:18:44和平是最偉大的戰略!
﹝中國人應讀﹞“西藏人權狀況”真相(二)
(續前文)
酷 刑
審 訊 犯 人 時 實 施 酷 刑 , 已 是 相 沿已 久 的 一 個 普 遍 的 問 題 , 中 國 于 公 歷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十二 日 在 《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 上 簽 字 。 從 公 歷 一 九 八 八 年 以 後 , 雖 然 該 公 約 似 乎 要 在 中 國 正 式 實 施 。 但 對 無 視 或 踐 踏 西 藏 人 權 的 現 象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改 變 。 據 在 監 獄 中 親 身 經 驗 過 虐 待 的 人 士 所 言 , ( 中 國 軍 警 ) 不 僅 使 用 電 棒 、 拳 打 腳 踢 , 使 用 槍 托 和 鐵 棍 擊 打 , 而 且 , 總 是 順 手 使 用 手 中 的 任 何 武 器 , 或 利 用 各 種 各 樣 、 五 花 八 門 的 刑 具 實 施 酷 刑 。 用 煙 頭 燙 , 讓 電 流 通 過 人身 ,放 狗 咬 , 尤 其 向 女 性 的 陰 道 捅 電 棒 等 , 用 這 些 慘 無 人 道 、 無 所 不 用其 極 的 殘 酷 虐 待 強 逼 犯 人 “ 招 供 ” 罪 行 。
最 近 來 自 西 藏 東 部 、 原 在 西 藏 曾 為 中 國 公 安 人 員 的 流 亡 人 士 指 出 ﹕ “ 在 西 藏 , 中 國 人 實 施 酷 刑 的 種 類 有 三 十 三 種 之 多 。 在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九 月 的 “ 西 藏 自 治 區 ” 共 產 黨 內 部 文 件 《 要 征 服別 人 ,必 須 首 先 征 服 自 己 》 之 第 二 版 第 二 十 一 頁 中 , 中 國 承 認 為 了 對 西 藏 人 實 施 酷 刑 而 制 造 新 刑 具 的情 況 。
不 依 法 運 作
對 被 告最 基 本 的 保 障 應 是 在 還 沒 有 被 依 法 證 明 有 罪 以 前 , 被 告 應 是 無 罪 的 。 但 在 中 國 的 法 律 中 。 對 此 並 不 明 確 。
對 政 治 犯 不 是 按 罪 行 處 刑 , 而 是 處 予 超 乎 尋 常 的 重 刑 , 有 些 沒 有 任 何 罪 行 卻 拖 延 著 讓 其 處 于監 押 之 中 。 被 監 押 者 除 極 個 別 而 外 是 無 法 上 法 庭 的 。 脫 離 具 自 由 之 法 庭 的監 督 和 管 理 而 由 軍 警 掌 握 將 犯 人 長 期 監押的 權 力 等 。 從 中 國 最 近 通 過 的 一 部 法 律 來 觀 之 , 雖 有 了 向 法 庭 訴 訟 的權 力 , 而 當 事 實 上 需 要 進 行 訴 訟 時 , 則 該 權 利 被 規 定 得 根 本 無 法 實 現 。
同 樣 , 在 中 國 法 律 中 , 從 未 給 予 被 告 人 以 足 夠 的 時 間 陳 述 和 證 明 自 己 無 罪 。 為 了 司 法 的 公 正 , 雖 然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進 入 法 庭 , 但 中 國 的 法 律 中 是 不 允 許 的 。 而 且 也 只 可 擁 有 減 輕罪 過 的 申 請 權 利 , 從 無 說 明 自 己 無 罪 的申 辨 之 權 利 。
法 官 只 擁 有 對 已 被 政 治 統 治 者 做 出 了 決 定 的 事 向 外 宣 布 的 權 利 , 由 此 , 對 西 藏 人 指 出 法 官 只 是 宣 讀 判決 之 人 的 說 法 不 必 感 到 任 何 的 驚 奇 。
行 動 自 由
阻 礙 西 藏 人 在 西 藏 境 內 自 由 遷 徒 的 行 為 , 完 全 違 背 了 聯 合 國 《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 第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
西 藏 被 固 定 在 一 個 地 區 居 住 , 如 到 其 他 地 方 , 則 由 于 沒 有 戶 口 而 無 法 得 到 食 糧 。 同 時 , 不 管 有 任 何 重 大 事 情 , 若 無 “ 政 府 ” 批 準 , 個 人 是 無 權 擅 自 從 一 地 搬 遷 到另 一 地 的 。 以 拉 薩 為 例 ﹕ 借 口 無 戶 口本 或 無 “ 政 府 ” 批 準, 而 將 人 趕 回 各 自 的 鄉 下 山 村 等 情 況 已 多 次 發 生 。 例 如 ﹕ 公 歷 一 九 九 一 年五 月二 十 三 日 , 在 所 謂 “ 紀 念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四 十 週 年 ” 的 準 備 階 段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對 和 平 示 威 進 行 武 力 鎮 壓 後 , 有 四 萬 余 名 西 藏 人 被 趕 出 拉 薩 。
公 歷 一 九 九 二 年 八 月 , 原 住 在 拉 薩 東 區 市 醫 院 背 後 之 大 片 空 地 上 的約 六 千 余 名 朝 聖 者 或 無 住 房的 西 藏 人 全 部 被 趕 走 , 目 前 , 哪 兒 已 建 起 了 中 國 的 單 位 和 商 店 等 。
國際 社 會 對 西 藏 人 權 的 關 注
所 謂 中 國 “ 人 民 解 放 軍 ” “ 解 放 ” 西 藏 的 說 法 , 在 公 歷 一 九 六 零 年 “ 國 際 法 律 專 家 協 會 ” 有 關西 藏 問 題 的 報 告 中 已 被 證 明 是 虛 假 的 謊 言 。 在 該 報 告 中 對 中 國 在 西 藏 有 計 劃 地 踐 踏 人 權 、 滅 絕 民 族 等 各 種 行 為 做 了 記 錄 。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聯 合 國 1357號 決 議 和 公 歷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1723號 決 議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六 五 年 第 2079號 決 議 第 三 個 要 求 中 國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自 決 權和 人 權 的 決 議 , 已 證 實 了 國 際 法 律 專 家 協 會 于 一 九 六 零年 所 寫 的 有 關 西 藏問題 的 報 告 之 正 確 性 。
政 府 與 議 會 的 支 持
近 幾 年 來 , 在 許 多 國 家 的 議 會 中 , 通 過 了 許 多 要 求 中 國 政 府 尊 重西 藏 人 權 的 決 議 。 其中 , 公 歷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和 一 九 九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六 日 分 別 在 歐 洲 議 會 通 過了 決 議 。 公 歷 一 九八 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的 西 德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意 大 利 議 會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和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分 別 在 澳 大 利 亞 議 會 通 過了 決 議 。 尤 其 是 美 國 參 眾 兩 院 要 求 中 國 尊 重 西 藏的 政 治 權 益 和 人 權 的 十 次 決 議 , 以 及 美 國 議 會 就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非 法 入 侵 和 西 藏 人 民 所 公 認 的 合 法 代 表 是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的 決 議 。 該 決 議 于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經 總 統 布 什 簽 字 已 成 為 法 律 。 同 時 , 許 多 國 家 直 接 向 中 國 政 府 就 西 藏 問 題 表 示 了 憂 慮 。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在 印 度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奧 地 利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瑞 士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九 日的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的 議 會議 員 們 相 繼 成 立 了 支 援 西 藏 的 組 織 , 對 處 于 強 權 之 下 的 西 藏 狀 況 給 予 了 極 大 的 重 視 和 關 注 , 並 在 議 會 對 西 藏 問 題 展 開 討 論 。 近 年 來
西 藏 問 題 在 聯 合 國 的 討 論
公 歷 一 九 八 五 年 , 有 關 西 藏 的 人 權 狀 況 再 次 在 聯 合 國 得 到 討 論 。 許 多非 官 方 組 織 向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呼 吁 應 重 視 西 藏 的人 權 問 題 。 從 此 ,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以 及 其 下 屬 各 分 支 機 構 對 西 藏 問 題 進 行 公 開 的 討 論 。
公 歷 一 九 九 零年 二 月 , 在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召 開的 第 四 十 六 次 會 議 時 , 歐 共 體 、 美 國 、 加 拿 大 、 瑞 典 、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就 西 藏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 當 時 , 上 述 官 方 組 織 還 發 行 了 有 關 中 國 在 西 藏 實 行 民 族 歧 視 、 軍 事 戒 嚴 、 剝 奪 自 決 權 等 解 說 西 藏 問 題 書 籍 。
聯 合 國 各 分 支 機 構 召 開 許 多 不 同 形 式 與 規 模 不 等 的 有 關 西 藏 問 題 的聽 證 會 , 並 對 中 國 代 表 設 法 回 避 事 實 的 行 為 有 力 地 進 行 了 譴 責 , 尤 其 是 公 歷 一 九 九 零 年 召 開 的 禁 止 酷 刑 的 會 議 上 , 對 中 國 代 表 特 別 地 進 行 了 嚴 厲 譴 責 。
公 歷 一 九 九 一 年 八 月 二十 三 日 ,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與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等 聯 合 國 各 分 支 機 構 通 過 的“ 西 藏 局 勢 ” 第 91/ 10號 決 議書 , 對 由 于 踐 踏 西 藏 的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 從 而 造 成 西 藏 特 殊 的 文 化 、 宗 教 、 國 家 的 性 質 等 瀕 臨 滅 絕 的 危 險 的 處 境 表 示 憂 慮 。 從 上 述 情 況 、 已 使 毛 澤 東 “ 如 果 是 正 確 的 ,就 能 得 到 人 們 的支 持 ” 的 言 論 得 到 了 驗 證 。
所 謂 “ 政 權 歸 屬 于 人 民” 是 欺 世 謊 言
在 中 國 白 皮 書 中 聲 稱 ﹕ 由 于 “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對 西 藏 的 民 主 改 革 ” , 使 “ 人 民 民 主 的 政 治 得 到 實 施 ” , 西 藏 人 民 “ 成 為 國 家 的 主 人 ” 。 然 而 ,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
所 謂 “ 西 藏 自 治 區 ” ,表 明 有 “ 自 治 ” 的權 益 , 但 事 實 上 , 不 僅 根 本 談 不 上 西 藏 人 治 理 西 藏 , 甚 至 連 表 示 自 已 觀 點 的 言 論 自 由 都 沒 有 。 不 管 任 何 大 小 問 題 , 最 終的 決 定 權 , 除 “ 西 藏 自 治 區 ” 共 產 黨 書 記 而 外 , 西 藏 人 是 沒 有 這 些 權 利 的 。 除伍 精 華 是 一 個 少 數 民 族 外 , 其 余的 共 產 黨 書 記 清 一 色的 全 是 中 國 人 。 例 如 ﹕ 從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開 始 ﹕ 張 國 華 、 曾 雍 雅 、 任 榮 、 陰 法 唐 、 胡 錦 濤 、 陳 奎 元 等 擔 任 了 共 產 黨 書 記 的 職 務 。
而 在 西 藏 人 中 的 高 級 官 員 中 , 以 最 有 名 的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為 為 例 , 如 無 職 務 比 他 還 低 的 中 國 官 員 允 許 , 他 無 權 做 出 任 何 決 定 。 似 阿 沛 般 擁 有 很 高 職 務 的 西 藏 人 , 除 了 按 中 國 人 的 命 令 前 往 西 藏 視 察 而 外 , 沒 有 留 居 西 藏 的 權 利 。 這 種 無 居 留 或 行 動 自 由 的 處 境 在 班 禪 大 師身 上 也 是 真 實 地 出 現 過 。
對 外 聲 稱 在 召 開 的 民 主 大 會 , 事 實 上 , 除 了 對 共 產 黨 的 首 腦 們 提 前 已 做 好 了 決 定 的 各 項 “ 議 案 ” 舉 手 表 示 擁 護 和 同 意 外 , 提 出 批 評 或 修 改 意 見 是 不 允 許 的 。 並 將 如 此 的 “ 決 議 ” 稱 之 為 通 過 人 民 “ 民 主 協 商 ” 後 產 生 等 等 。 對 西 藏 人 不 管 表 面 上 給 予 多 大 的 職 務 , 事 實 上 , 真 正 掌 握 或 控 制 權 利 的卻 是 該 藏 族 官 員 “ 下 屬 ” 的 中國 官 員 。
對 西 藏 人 民 賦 予 職 權 僅 僅 是 表 面 現 象 , 在 類 似 “ 西 藏 自 治 區計 劃 經 濟 委 員 會 ” “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事 局 ” 等 重 要 單 位 中 , 不 管 是 各 級 官 員還 是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 中 國 幹 部 必 定 要 多 于 西 藏 籍 幹 部 。 而 所 謂 “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的 代 表 候 選 人 , 以 及 當 選 代 表等 都 是 由 共 產黨 內 部 的 中 國 官 員 早 已 做 好 決 定 的 或 是 由 他 們 從 中 挑 選 。
將 西 藏 人 口 佔 多 數 的 地 區 兼 並 入 中 國 的 各 個 省 份, 以 剝 奪 西 藏人 的 政 治 權 益 。 從 這 點 而 言 , 在 投 票 時 , 由 于 在 自 己 的 故 土 也 變 成 了 少 數 民 族 , 從 而 使 其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
酷 刑
審 訊 犯 人 時 實 施 酷 刑 , 已 是 相 沿已 久 的 一 個 普 遍 的 問 題 , 中 國 于 公 歷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十二 日 在 《 禁 止 酷 刑 公 約 》 上 簽 字 。 從 公 歷 一 九 八 八 年 以 後 , 雖 然 該 公 約 似 乎 要 在 中 國 正 式 實 施 。 但 對 無 視 或 踐 踏 西 藏 人 權 的 現 象 並 沒 有 任 何 的 改 變 。 據 在 監 獄 中 親 身 經 驗 過 虐 待 的 人 士 所 言 , ( 中 國 軍 警 ) 不 僅 使 用 電 棒 、 拳 打 腳 踢 , 使 用 槍 托 和 鐵 棍 擊 打 , 而 且 , 總 是 順 手 使 用 手 中 的 任 何 武 器 , 或 利 用 各 種 各 樣 、 五 花 八 門 的 刑 具 實 施 酷 刑 。 用 煙 頭 燙 , 讓 電 流 通 過 人身 ,放 狗 咬 , 尤 其 向 女 性 的 陰 道 捅 電 棒 等 , 用 這 些 慘 無 人 道 、 無 所 不 用其 極 的 殘 酷 虐 待 強 逼 犯 人 “ 招 供 ” 罪 行 。
最 近 來 自 西 藏 東 部 、 原 在 西 藏 曾 為 中 國 公 安 人 員 的 流 亡 人 士 指 出 ﹕ “ 在 西 藏 , 中 國 人 實 施 酷 刑 的 種 類 有 三 十 三 種 之 多 。 在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九 月 的 “ 西 藏 自 治 區 ” 共 產 黨 內 部 文 件 《 要 征 服別 人 ,必 須 首 先 征 服 自 己 》 之 第 二 版 第 二 十 一 頁 中 , 中 國 承 認 為 了 對 西 藏 人 實 施 酷 刑 而 制 造 新 刑 具 的情 況 。
不 依 法 運 作
對 被 告最 基 本 的 保 障 應 是 在 還 沒 有 被 依 法 證 明 有 罪 以 前 , 被 告 應 是 無 罪 的 。 但 在 中 國 的 法 律 中 。 對 此 並 不 明 確 。
對 政 治 犯 不 是 按 罪 行 處 刑 , 而 是 處 予 超 乎 尋 常 的 重 刑 , 有 些 沒 有 任 何 罪 行 卻 拖 延 著 讓 其 處 于監 押 之 中 。 被 監 押 者 除 極 個 別 而 外 是 無 法 上 法 庭 的 。 脫 離 具 自 由 之 法 庭 的監 督 和 管 理 而 由 軍 警 掌 握 將 犯 人 長 期 監押的 權 力 等 。 從 中 國 最 近 通 過 的 一 部 法 律 來 觀 之 , 雖 有 了 向 法 庭 訴 訟 的權 力 , 而 當 事 實 上 需 要 進 行 訴 訟 時 , 則 該 權 利 被 規 定 得 根 本 無 法 實 現 。
同 樣 , 在 中 國 法 律 中 , 從 未 給 予 被 告 人 以 足 夠 的 時 間 陳 述 和 證 明 自 己 無 罪 。 為 了 司 法 的 公 正 , 雖 然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進 入 法 庭 , 但 中 國 的 法 律 中 是 不 允 許 的 。 而 且 也 只 可 擁 有 減 輕罪 過 的 申 請 權 利 , 從 無 說 明 自 己 無 罪 的申 辨 之 權 利 。
法 官 只 擁 有 對 已 被 政 治 統 治 者 做 出 了 決 定 的 事 向 外 宣 布 的 權 利 , 由 此 , 對 西 藏 人 指 出 法 官 只 是 宣 讀 判決 之 人 的 說 法 不 必 感 到 任 何 的 驚 奇 。
行 動 自 由
阻 礙 西 藏 人 在 西 藏 境 內 自 由 遷 徒 的 行 為 , 完 全 違 背 了 聯 合 國 《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 第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
西 藏 被 固 定 在 一 個 地 區 居 住 , 如 到 其 他 地 方 , 則 由 于 沒 有 戶 口 而 無 法 得 到 食 糧 。 同 時 , 不 管 有 任 何 重 大 事 情 , 若 無 “ 政 府 ” 批 準 , 個 人 是 無 權 擅 自 從 一 地 搬 遷 到另 一 地 的 。 以 拉 薩 為 例 ﹕ 借 口 無 戶 口本 或 無 “ 政 府 ” 批 準, 而 將 人 趕 回 各 自 的 鄉 下 山 村 等 情 況 已 多 次 發 生 。 例 如 ﹕ 公 歷 一 九 九 一 年五 月二 十 三 日 , 在 所 謂 “ 紀 念 和 平 解 放 西 藏 四 十 週 年 ” 的 準 備 階 段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五 日 對 和 平 示 威 進 行 武 力 鎮 壓 後 , 有 四 萬 余 名 西 藏 人 被 趕 出 拉 薩 。
公 歷 一 九 九 二 年 八 月 , 原 住 在 拉 薩 東 區 市 醫 院 背 後 之 大 片 空 地 上 的約 六 千 余 名 朝 聖 者 或 無 住 房的 西 藏 人 全 部 被 趕 走 , 目 前 , 哪 兒 已 建 起 了 中 國 的 單 位 和 商 店 等 。
國際 社 會 對 西 藏 人 權 的 關 注
所 謂 中 國 “ 人 民 解 放 軍 ” “ 解 放 ” 西 藏 的 說 法 , 在 公 歷 一 九 六 零 年 “ 國 際 法 律 專 家 協 會 ” 有 關西 藏 問 題 的 報 告 中 已 被 證 明 是 虛 假 的 謊 言 。 在 該 報 告 中 對 中 國 在 西 藏 有 計 劃 地 踐 踏 人 權 、 滅 絕 民 族 等 各 種 行 為 做 了 記 錄 。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聯 合 國 1357號 決 議 和 公 歷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1723號 決 議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六 五 年 第 2079號 決 議 第 三 個 要 求 中 國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自 決 權和 人 權 的 決 議 , 已 證 實 了 國 際 法 律 專 家 協 會 于 一 九 六 零年 所 寫 的 有 關 西 藏問題 的 報 告 之 正 確 性 。
政 府 與 議 會 的 支 持
近 幾 年 來 , 在 許 多 國 家 的 議 會 中 , 通 過 了 許 多 要 求 中 國 政 府 尊 重西 藏 人 權 的 決 議 。 其中 , 公 歷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和 一 九 九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至 二 十 六 日 分 別 在 歐 洲 議 會 通 過了 決 議 。 公 歷 一 九八 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的 西 德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意 大 利 議 會 、 以 及 公 歷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和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分 別 在 澳 大 利 亞 議 會 通 過了 決 議 。 尤 其 是 美 國 參 眾 兩 院 要 求 中 國 尊 重 西 藏的 政 治 權 益 和 人 權 的 十 次 決 議 , 以 及 美 國 議 會 就 中 國 對 西 藏 的 非 法 入 侵 和 西 藏 人 民 所 公 認 的 合 法 代 表 是 達 賴 喇 嘛 和 西 藏 流 亡 政 府 的 決 議 。 該 決 議 于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經 總 統 布 什 簽 字 已 成 為 法 律 。 同 時 , 許 多 國 家 直 接 向 中 國 政 府 就 西 藏 問 題 表 示 了 憂 慮 。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在 印 度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奧 地 利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瑞 士 和 公 歷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九 日的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的 議 會議 員 們 相 繼 成 立 了 支 援 西 藏 的 組 織 , 對 處 于 強 權 之 下 的 西 藏 狀 況 給 予 了 極 大 的 重 視 和 關 注 , 並 在 議 會 對 西 藏 問 題 展 開 討 論 。 近 年 來
西 藏 問 題 在 聯 合 國 的 討 論
公 歷 一 九 八 五 年 , 有 關 西 藏 的 人 權 狀 況 再 次 在 聯 合 國 得 到 討 論 。 許 多非 官 方 組 織 向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呼 吁 應 重 視 西 藏 的人 權 問 題 。 從 此 ,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以 及 其 下 屬 各 分 支 機 構 對 西 藏 問 題 進 行 公 開 的 討 論 。
公 歷 一 九 九 零年 二 月 , 在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召 開的 第 四 十 六 次 會 議 時 , 歐 共 體 、 美 國 、 加 拿 大 、 瑞 典 、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就 西 藏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 當 時 , 上 述 官 方 組 織 還 發 行 了 有 關 中 國 在 西 藏 實 行 民 族 歧 視 、 軍 事 戒 嚴 、 剝 奪 自 決 權 等 解 說 西 藏 問 題 書 籍 。
聯 合 國 各 分 支 機 構 召 開 許 多 不 同 形 式 與 規 模 不 等 的 有 關 西 藏 問 題 的聽 證 會 , 並 對 中 國 代 表 設 法 回 避 事 實 的 行 為 有 力 地 進 行 了 譴 責 , 尤 其 是 公 歷 一 九 九 零 年 召 開 的 禁 止 酷 刑 的 會 議 上 , 對 中 國 代 表 特 別 地 進 行 了 嚴 厲 譴 責 。
公 歷 一 九 九 一 年 八 月 二十 三 日 ,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與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等 聯 合 國 各 分 支 機 構 通 過 的“ 西 藏 局 勢 ” 第 91/ 10號 決 議書 , 對 由 于 踐 踏 西 藏 的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 從 而 造 成 西 藏 特 殊 的 文 化 、 宗 教 、 國 家 的 性 質 等 瀕 臨 滅 絕 的 危 險 的 處 境 表 示 憂 慮 。 從 上 述 情 況 、 已 使 毛 澤 東 “ 如 果 是 正 確 的 ,就 能 得 到 人 們 的支 持 ” 的 言 論 得 到 了 驗 證 。
所 謂 “ 政 權 歸 屬 于 人 民” 是 欺 世 謊 言
在 中 國 白 皮 書 中 聲 稱 ﹕ 由 于 “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對 西 藏 的 民 主 改 革 ” , 使 “ 人 民 民 主 的 政 治 得 到 實 施 ” , 西 藏 人 民 “ 成 為 國 家 的 主 人 ” 。 然 而 ,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
所 謂 “ 西 藏 自 治 區 ” ,表 明 有 “ 自 治 ” 的權 益 , 但 事 實 上 , 不 僅 根 本 談 不 上 西 藏 人 治 理 西 藏 , 甚 至 連 表 示 自 已 觀 點 的 言 論 自 由 都 沒 有 。 不 管 任 何 大 小 問 題 , 最 終的 決 定 權 , 除 “ 西 藏 自 治 區 ” 共 產 黨 書 記 而 外 , 西 藏 人 是 沒 有 這 些 權 利 的 。 除伍 精 華 是 一 個 少 數 民 族 外 , 其 余的 共 產 黨 書 記 清 一 色的 全 是 中 國 人 。 例 如 ﹕ 從 公 歷 一 九 五 九 年 開 始 ﹕ 張 國 華 、 曾 雍 雅 、 任 榮 、 陰 法 唐 、 胡 錦 濤 、 陳 奎 元 等 擔 任 了 共 產 黨 書 記 的 職 務 。
而 在 西 藏 人 中 的 高 級 官 員 中 , 以 最 有 名 的阿 沛 . 阿 旺 晉 美 為 為 例 , 如 無 職 務 比 他 還 低 的 中 國 官 員 允 許 , 他 無 權 做 出 任 何 決 定 。 似 阿 沛 般 擁 有 很 高 職 務 的 西 藏 人 , 除 了 按 中 國 人 的 命 令 前 往 西 藏 視 察 而 外 , 沒 有 留 居 西 藏 的 權 利 。 這 種 無 居 留 或 行 動 自 由 的 處 境 在 班 禪 大 師身 上 也 是 真 實 地 出 現 過 。
對 外 聲 稱 在 召 開 的 民 主 大 會 , 事 實 上 , 除 了 對 共 產 黨 的 首 腦 們 提 前 已 做 好 了 決 定 的 各 項 “ 議 案 ” 舉 手 表 示 擁 護 和 同 意 外 , 提 出 批 評 或 修 改 意 見 是 不 允 許 的 。 並 將 如 此 的 “ 決 議 ” 稱 之 為 通 過 人 民 “ 民 主 協 商 ” 後 產 生 等 等 。 對 西 藏 人 不 管 表 面 上 給 予 多 大 的 職 務 , 事 實 上 , 真 正 掌 握 或 控 制 權 利 的卻 是 該 藏 族 官 員 “ 下 屬 ” 的 中國 官 員 。
對 西 藏 人 民 賦 予 職 權 僅 僅 是 表 面 現 象 , 在 類 似 “ 西 藏 自 治 區計 劃 經 濟 委 員 會 ” “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事 局 ” 等 重 要 單 位 中 , 不 管 是 各 級 官 員還 是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 中 國 幹 部 必 定 要 多 于 西 藏 籍 幹 部 。 而 所 謂 “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的 代 表 候 選 人 , 以 及 當 選 代 表等 都 是 由 共 產黨 內 部 的 中 國 官 員 早 已 做 好 決 定 的 或 是 由 他 們 從 中 挑 選 。
將 西 藏 人 口 佔 多 數 的 地 區 兼 並 入 中 國 的 各 個 省 份, 以 剝 奪 西 藏人 的 政 治 權 益 。 從 這 點 而 言 , 在 投 票 時 , 由 于 在 自 己 的 故 土 也 變 成 了 少 數 民 族 , 從 而 使 其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
下一篇:﹝轉貼﹞大陸人應讀:西藏歷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