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5 00:18:40winnie box
兒童福利 社會陰暗處的心理話
在瓜地馬拉有多兒童橫死街頭,在這地方治安並不安全,當地居民在惡劣生活中苟活,政府們與警察不當管制人民的態度,警察很多是無理的取締,對一般民眾的欺虐,甚至誇張的帶到警察局裡動用私刑:例如挖眼打人,使每個人都是人人自保,為了存活,不惜一切去殺人,剝奪其他人財務、食物,更別說兒童,兒童是社會冷漠的受害者,她們過著沒有未來的日子。
受虐兒的種類大致有4類:【1.身體受虐2.性受虐3.忽視4.可疑的外商事件】,受虐而我在網路上有個別名為「心創兒」;受的傷不是只靠醫療照顧就可解決,孩子承受的恐慌和不安全感才是人生真正的阻礙。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27條締 約 國 確 認 每 個 兒 童 均 有 權 享 有 足 以 促 進 其 生 理 、 心 理 、 精 神 、 道 德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生 活 水 平 。
很多青少兒童大多都是青的偷竊罪則被警方抓到的話權都被判2年以上徒刑,監獄裡受軍方嚴厲不人道管教,牢房裡空間非常狹小大概只能伸伸腳,每個人每 天在牢房內待23小時,只有吃飯時間可以出來,在那因為國家制度關係,外援似乎對他們已無所希望。
羅曼、迪碼、麥可……等這些在監獄受揭幕主持人訪問後,心理的無奈都是對人生絕望,對家庭的溫暖一不帶一點希望,因為自從他被判刑入獄後,父母都沒有來探望他們。
調查研究報告資料 = 根據該中心收容的離家兒童檔案與訪談內容。受訪兒童年齡在十三至十五歲之間,其中約百分之六十未完成小學教育,約百分之二十二根本未受教育,約百分之十八受完小學教育,僅百分之零點七讀完中學教育。 報告說,超過百分之六十受訪的離家兒童,均表示來自「破碎的家庭」,而寧可露宿街頭的兒童,絕大多數離家的理由都是出自「家庭暴力」所致,其次是「需要工作」或與「家人不和」等其他因素。
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37條締 約 國 應 確 保 :
a. 任 何 兒 童 不 受 酷 刑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 對 未 滿 18歲 的 人 所 犯 罪 行 不 得 判 以 死 刑 或 無 釋 放 可 能 的 無 期 徒 刑 。
b. 不 得 非 法 或 任 意 剝 奪 任 何 兒 童 的 自 由 。 對 兒 童 的 逮 捕 、 拘 留 或 監 禁 應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並 僅 應 作 為 最 後 手 段 , 期 限 應 為 最 短 的 適 當 時 間 。
c.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應 受 到 人 道 待 遇 , 其 人 格 固 有 尊 嚴 應 受 尊 重 , 並 應 考 慮 到 他 們 這 個 年 齡 的 人 的 需 要 的 方 式 加 以 對 待 。 特 別 是 ,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應 同 成 人 隔 開 , 除 非 認 為 反 之 最 有 利 於 兒 童 , 並 有 權 通 過 信 件 和 探 訪 同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 但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
d.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均 有 權 迅 速 獲 得 法 律 及 其 他 適 當 援 助 , 並 有 權 向 法 院 或 其 他 獨 立 公 正 的 主 管 當 局 就 其 被 剝 奪 自 由 一 事 之 合 法 性 提 出 異 議 , 並 有 權 迅 速 就 任 何 此 類 行 動 得 到 裁 定 。
全球有一億名流浪兒,在俄國有兒童遺棄集中營。
因為治安不好、物資不夠,這裡的兒童常常三餐不能夠飽足,許多人用吸膠來逃避現實社會紓解自己飢餓的痛苦,多數人吸食甲苯與納氏膠,上癮的青少兒童每月 平均吸食一加崙,[我不想清醒,我想死];[這理會毀了我的心智,何必活下去];……..等這些話聽出孩子對社會的無奈與失望,讓人聽了為之心酸,吸食強力膠或其他揮發性溶劑的街童,長大後成為毒販的比率相當的高,社會學者艾吉勒指出,在缺乏正規教育與安全是當環境下長大的青少兒童,小小年紀就體會到社會不公平的競爭,隨著年齡成長,這些流浪青少兒童勢必成為果家與社會動亂的份子。
但是讓人覺得更過分的是製造強力膠廠商[富樂美]公司利用青少兒對社會絕望弱點在瓜地馬拉地區販賣強力膠,這樣不人人道的營利在一年裡可競賺一億,有專家學者向富樂美公司反應,他們也答應將製造納氏膠的環已改成甲苯,但是還是沒有改善青少兒吸膠的不良行為。
吸毒或吸膠導致精神恍惚,也會傷害小腦及腦幹,身體機能亦會受到傷害,智力會退化,甚至引起死亡。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33條締 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 包 括 立 法 、 行 政 、 社 會 和 教 育 措 施 , 保 護 兒 童 不 致 非 法 使 用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中 界 定 的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 並 防 止 利 用 兒 童 從 事 非 法 生 產 和 販 賣 此 類 藥 物 。
個體的成長發展不僅是本身生心理層面的發展,也是一個社會化的過程,因此心理社會層面是個人生活適應及人格成長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對殘障童,成長發展過程中的生活適應與人格發展兩者對他們來說都頗為艱辛且生活上有很多限制,可能導致團體生活適應不良或因此被生活上困境打敗,但仍然有很多力圖克服障礙,屢敗屢戰,終期能就成功,因此吾人不能忽視,身體障礙不一定就會導致性個殘障或社會適應不良。
殘障的兒童──包括腦性痲痺、癲癇、自閉症、行為情緒異常以及言語、視力、聽力障礙或多重障礙的孩童等。
在希臘,社會對殘障兒童非常莫視,在收容所的殘障兒對身心健康非常漠視,雖然院方表示從未拒收過病童,院裡的醫療設備不足,對病患沒有複診的行,不僅這樣如此,在病房裡為殘障童慘遭院方虐待,他們將殘障兒綁在床上控制他們的行動,疏忽對他們的教育、關注、照顧,使得在院裡有一半以上的殘障童有學習障礙, 有的殘障童童年是在院裡床上長大,院方這樣讓他們自生自滅。
希臘,傳統社會思想裡,只要夫妻一方生下殘障兒或帶有遺傳疾病基因,婚姻是會被取消的, 這些殘障者因家庭無法擔負,遭致拘禁、遺棄。所以希臘多數人認為生下殘障而是種恥辱,往往將殘障丟棄收容所裡,任憑他們孤單的在裡面自生自滅。但面對這些待援的生命,有多少人願意給社會一點善念,以接納、扶助、與之分享自己的幸福?而當為政者以反映民意為已任時,是否也該反省如何反映出人性良善的一面並以建設有愛的鄉里為目標?又要到什麼時候我們才有以濟弱扶傾、互愛互助為最高價值的人本社會呢?
障礙兒童最急迫需要的,不只是收容而已,而是及早治療與教育他們自立,故需要一個統合完整的療育中心來幫助障礙兒童及家屬,肢障童或智能不足的兒童,學校與社會或公共福利政策要做的盡可能去除因殘障障而產生的限制,及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使肢體、智能殘障童能夠:﹙1.擴展學習生活經驗 2.建立是當抱負水準 3.充分發揮潛能 4.學習自力自強﹚
安納塔西雅就是一個例子,父母親從來沒有來探望她,使她非常的難過與對父母的失望,進入殘障收容所多年裡,從未下過床,非常討厭自己,為何會如此這副德行,他的朋友與她在院裡都沒有在進行任何醫療的身心檢查,這一切都市政府關係,政府漠視對殘障/兒童福利,使得他們為能享有聊好的照護,這些幼兒與殘障兒似乎拿著自己的生命與政府交換存活的機會,完全是無自尊可言。
根據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第23條表示締 約 國 確 認 身 心 有 殘 疾 的 兒 童 應 能 在 確 保 其 尊 嚴 、 促 進 其 自 立 、 有 利 於 其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條 件 下 享 有 充 實 而 適 當 的 生 活 。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1971年12月20日
受虐兒的種類大致有4類:【1.身體受虐2.性受虐3.忽視4.可疑的外商事件】,受虐而我在網路上有個別名為「心創兒」;受的傷不是只靠醫療照顧就可解決,孩子承受的恐慌和不安全感才是人生真正的阻礙。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27條締 約 國 確 認 每 個 兒 童 均 有 權 享 有 足 以 促 進 其 生 理 、 心 理 、 精 神 、 道 德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生 活 水 平 。
很多青少兒童大多都是青的偷竊罪則被警方抓到的話權都被判2年以上徒刑,監獄裡受軍方嚴厲不人道管教,牢房裡空間非常狹小大概只能伸伸腳,每個人每 天在牢房內待23小時,只有吃飯時間可以出來,在那因為國家制度關係,外援似乎對他們已無所希望。
羅曼、迪碼、麥可……等這些在監獄受揭幕主持人訪問後,心理的無奈都是對人生絕望,對家庭的溫暖一不帶一點希望,因為自從他被判刑入獄後,父母都沒有來探望他們。
調查研究報告資料 = 根據該中心收容的離家兒童檔案與訪談內容。受訪兒童年齡在十三至十五歲之間,其中約百分之六十未完成小學教育,約百分之二十二根本未受教育,約百分之十八受完小學教育,僅百分之零點七讀完中學教育。 報告說,超過百分之六十受訪的離家兒童,均表示來自「破碎的家庭」,而寧可露宿街頭的兒童,絕大多數離家的理由都是出自「家庭暴力」所致,其次是「需要工作」或與「家人不和」等其他因素。
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37條締 約 國 應 確 保 :
a. 任 何 兒 童 不 受 酷 刑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 對 未 滿 18歲 的 人 所 犯 罪 行 不 得 判 以 死 刑 或 無 釋 放 可 能 的 無 期 徒 刑 。
b. 不 得 非 法 或 任 意 剝 奪 任 何 兒 童 的 自 由 。 對 兒 童 的 逮 捕 、 拘 留 或 監 禁 應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並 僅 應 作 為 最 後 手 段 , 期 限 應 為 最 短 的 適 當 時 間 。
c.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應 受 到 人 道 待 遇 , 其 人 格 固 有 尊 嚴 應 受 尊 重 , 並 應 考 慮 到 他 們 這 個 年 齡 的 人 的 需 要 的 方 式 加 以 對 待 。 特 別 是 ,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應 同 成 人 隔 開 , 除 非 認 為 反 之 最 有 利 於 兒 童 , 並 有 權 通 過 信 件 和 探 訪 同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 但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
d.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均 有 權 迅 速 獲 得 法 律 及 其 他 適 當 援 助 , 並 有 權 向 法 院 或 其 他 獨 立 公 正 的 主 管 當 局 就 其 被 剝 奪 自 由 一 事 之 合 法 性 提 出 異 議 , 並 有 權 迅 速 就 任 何 此 類 行 動 得 到 裁 定 。
全球有一億名流浪兒,在俄國有兒童遺棄集中營。
因為治安不好、物資不夠,這裡的兒童常常三餐不能夠飽足,許多人用吸膠來逃避現實社會紓解自己飢餓的痛苦,多數人吸食甲苯與納氏膠,上癮的青少兒童每月 平均吸食一加崙,[我不想清醒,我想死];[這理會毀了我的心智,何必活下去];……..等這些話聽出孩子對社會的無奈與失望,讓人聽了為之心酸,吸食強力膠或其他揮發性溶劑的街童,長大後成為毒販的比率相當的高,社會學者艾吉勒指出,在缺乏正規教育與安全是當環境下長大的青少兒童,小小年紀就體會到社會不公平的競爭,隨著年齡成長,這些流浪青少兒童勢必成為果家與社會動亂的份子。
但是讓人覺得更過分的是製造強力膠廠商[富樂美]公司利用青少兒對社會絕望弱點在瓜地馬拉地區販賣強力膠,這樣不人人道的營利在一年裡可競賺一億,有專家學者向富樂美公司反應,他們也答應將製造納氏膠的環已改成甲苯,但是還是沒有改善青少兒吸膠的不良行為。
吸毒或吸膠導致精神恍惚,也會傷害小腦及腦幹,身體機能亦會受到傷害,智力會退化,甚至引起死亡。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33條締 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 包 括 立 法 、 行 政 、 社 會 和 教 育 措 施 , 保 護 兒 童 不 致 非 法 使 用 有 關 國 際 條 約 中 界 定 的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 並 防 止 利 用 兒 童 從 事 非 法 生 產 和 販 賣 此 類 藥 物 。
個體的成長發展不僅是本身生心理層面的發展,也是一個社會化的過程,因此心理社會層面是個人生活適應及人格成長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對殘障童,成長發展過程中的生活適應與人格發展兩者對他們來說都頗為艱辛且生活上有很多限制,可能導致團體生活適應不良或因此被生活上困境打敗,但仍然有很多力圖克服障礙,屢敗屢戰,終期能就成功,因此吾人不能忽視,身體障礙不一定就會導致性個殘障或社會適應不良。
殘障的兒童──包括腦性痲痺、癲癇、自閉症、行為情緒異常以及言語、視力、聽力障礙或多重障礙的孩童等。
在希臘,社會對殘障兒童非常莫視,在收容所的殘障兒對身心健康非常漠視,雖然院方表示從未拒收過病童,院裡的醫療設備不足,對病患沒有複診的行,不僅這樣如此,在病房裡為殘障童慘遭院方虐待,他們將殘障兒綁在床上控制他們的行動,疏忽對他們的教育、關注、照顧,使得在院裡有一半以上的殘障童有學習障礙, 有的殘障童童年是在院裡床上長大,院方這樣讓他們自生自滅。
希臘,傳統社會思想裡,只要夫妻一方生下殘障兒或帶有遺傳疾病基因,婚姻是會被取消的, 這些殘障者因家庭無法擔負,遭致拘禁、遺棄。所以希臘多數人認為生下殘障而是種恥辱,往往將殘障丟棄收容所裡,任憑他們孤單的在裡面自生自滅。但面對這些待援的生命,有多少人願意給社會一點善念,以接納、扶助、與之分享自己的幸福?而當為政者以反映民意為已任時,是否也該反省如何反映出人性良善的一面並以建設有愛的鄉里為目標?又要到什麼時候我們才有以濟弱扶傾、互愛互助為最高價值的人本社會呢?
障礙兒童最急迫需要的,不只是收容而已,而是及早治療與教育他們自立,故需要一個統合完整的療育中心來幫助障礙兒童及家屬,肢障童或智能不足的兒童,學校與社會或公共福利政策要做的盡可能去除因殘障障而產生的限制,及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使肢體、智能殘障童能夠:﹙1.擴展學習生活經驗 2.建立是當抱負水準 3.充分發揮潛能 4.學習自力自強﹚
安納塔西雅就是一個例子,父母親從來沒有來探望她,使她非常的難過與對父母的失望,進入殘障收容所多年裡,從未下過床,非常討厭自己,為何會如此這副德行,他的朋友與她在院裡都沒有在進行任何醫療的身心檢查,這一切都市政府關係,政府漠視對殘障/兒童福利,使得他們為能享有聊好的照護,這些幼兒與殘障兒似乎拿著自己的生命與政府交換存活的機會,完全是無自尊可言。
根據聯合國兒童全力公約第23條表示締 約 國 確 認 身 心 有 殘 疾 的 兒 童 應 能 在 確 保 其 尊 嚴 、 促 進 其 自 立 、 有 利 於 其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條 件 下 享 有 充 實 而 適 當 的 生 活 。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197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