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6 10:23:52思娃若
娃若的肖像權
▲熱心的小小還幫我用手機給拍下來存證喔。
●一直以來,從事部落格或新聞台寫作,是我這幾年來的休閒活動之一。自從離開了文字工作正職後,我一直告訴自己,千萬別荒廢了筆耕。唯有不停地書寫,方能紓解煩悶的生活;也唯有透過網路傳遞,也才能讓親朋好友知道我目前的近況與生活,甚可說是內心世界想要表達的零零種種。
昨夜,與夫婿詹姆士先生曾為同事的小小小姐在MSN告訴我個大消息:『娃若,大消息!大消息!妳出名了!』『娃若,妳的懷孕畫像被我們公司的同仁放在廠車當博愛座告示。』
當下我心情是五味雜陳,一則是『欸欸欸,這是社團學弟淳閔幫我畫的孕婦畫像ㄋㄟ,怎麼要用都沒先跟我說咧?』二則是『厚厚厚,詹姆士真的夠了!把我的部落格告訴了全公司是嗎?怎麼那麼愛現啦!』三則是『那我要對他們提出警告嗎?我也有肖像權呢!』四則是『唉唉唉,詹姆士人就在公司任職,我絕對不能輕舉妄動,免得工作不保。』五則是『還是提出威脅好了,讓他們公司知道侵犯了我的肖像權,我可以不要賠償,但得讓我的夫婿詹姆士先生升個一官半職!』
ㄎㄎㄎ,怎麼有人心機那麼重咧?小小還很熱心要幫我去詢問對方電話,看要怎麼解決。
其實啊,我想歸想啦,自己的畫像能被用在公共場所,還是博愛座上,其實也不賴啊!如果能在其上幫我的部落格或新聞台打打廣告,讓大家知道有我這個人,還有免費的廣告效益呢!記得啊,我雖然沒在搞文案了,但還是有另接CASE來賺取一點微薄的零用錢啦。
更何況,聽說畫像並不是照片,無法提告侵犯肖像權。而且我並沒有如一般人想像這樣機車難纏啦,就當作生活趣聞般,笑笑就過了。小事,小事,都只是小事。
●一直以來,從事部落格或新聞台寫作,是我這幾年來的休閒活動之一。自從離開了文字工作正職後,我一直告訴自己,千萬別荒廢了筆耕。唯有不停地書寫,方能紓解煩悶的生活;也唯有透過網路傳遞,也才能讓親朋好友知道我目前的近況與生活,甚可說是內心世界想要表達的零零種種。
昨夜,與夫婿詹姆士先生曾為同事的小小小姐在MSN告訴我個大消息:『娃若,大消息!大消息!妳出名了!』『娃若,妳的懷孕畫像被我們公司的同仁放在廠車當博愛座告示。』
當下我心情是五味雜陳,一則是『欸欸欸,這是社團學弟淳閔幫我畫的孕婦畫像ㄋㄟ,怎麼要用都沒先跟我說咧?』二則是『厚厚厚,詹姆士真的夠了!把我的部落格告訴了全公司是嗎?怎麼那麼愛現啦!』三則是『那我要對他們提出警告嗎?我也有肖像權呢!』四則是『唉唉唉,詹姆士人就在公司任職,我絕對不能輕舉妄動,免得工作不保。』五則是『還是提出威脅好了,讓他們公司知道侵犯了我的肖像權,我可以不要賠償,但得讓我的夫婿詹姆士先生升個一官半職!』
ㄎㄎㄎ,怎麼有人心機那麼重咧?小小還很熱心要幫我去詢問對方電話,看要怎麼解決。
其實啊,我想歸想啦,自己的畫像能被用在公共場所,還是博愛座上,其實也不賴啊!如果能在其上幫我的部落格或新聞台打打廣告,讓大家知道有我這個人,還有免費的廣告效益呢!記得啊,我雖然沒在搞文案了,但還是有另接CASE來賺取一點微薄的零用錢啦。
更何況,聽說畫像並不是照片,無法提告侵犯肖像權。而且我並沒有如一般人想像這樣機車難纏啦,就當作生活趣聞般,笑笑就過了。小事,小事,都只是小事。
【有關肖像權解釋】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但我國民法的人格權概念,並不把肖像權當作是一種物權,可以任由權利人處分。易言之,肖像權的權利內容是在保護人格,不是在保護肖像的經濟利益,所以明星的肖像利益或許比一般人高,但肖像權卻與一般人相同,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只要您利用其肖像的方法,不會有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就應該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肖像權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而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資料來源:YAHOO知識+)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但我國民法的人格權概念,並不把肖像權當作是一種物權,可以任由權利人處分。易言之,肖像權的權利內容是在保護人格,不是在保護肖像的經濟利益,所以明星的肖像利益或許比一般人高,但肖像權卻與一般人相同,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只要您利用其肖像的方法,不會有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就應該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肖像權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而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資料來源:YAHOO知識+)
柳絮
2007-09-10 09:47:48
叫我學弟再幫我換裝好了
ㄎㄎㄎ 2007-09-17 14:55:10
好可愛唷..
是說如果來個比基尼裝的肖像 嘻嘻嘻...
那一定很水的..
版主回應
好啊叫我學弟再幫我換裝好了
ㄎㄎㄎ 2007-09-17 14:55:10
好可愛的畫
可是.....
怎麼没有鼻子啊...
我學弟畫的人像都是無鼻人啦
每個都是
>_< 2007-09-17 14: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