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012 日本政府購買釣魚台島嶼] :HOW ?
K.[2012 日本政府購買釣魚台島嶼] : HOW ?
{土地法 之最高原則}:
"上位所有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 為"國家" 所先有。
"下位所有權"(Title Deed) 為人民,法人之 "土地登記"所用。
(1972)年5月15日,年 美軍將"代管"(暫管權)釣魚台島嶼的
"行政暫管權"交與日本。
但, 美國之國策: * 永不參與"釣魚台主權”的爭議!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4/30743.htm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4/30837.htm
Richard Boucher, Adam Ereli, Deputy Spokesman
Washington, DC, March, 2004
*[換句話說],現在的日本政府並沒有釣魚台島嶼之"上位所有權"
即, 日本政府並沒有釣魚台島嶼之"Territorial Sovereignty"!
那,現在的栗原家族(古賀家族)又何來有效的"下位所有權"
(Title Deed)以出售之?? 政府購買無效的"下位所有權"
以變成"上位所有權"? 是"亂倫" !? 是"亂倫"!?
[假如],你硬要說: "你們沒有打過"二次大戰"!! [而是]:
(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釣魚台列嶼,並向日本
內務省申請劃入日本國界;但,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就此事致函
外務卿井上馨。井上馨於1885年覆函:「此島嶼近清國之境,
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
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日本政府欲佔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
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
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
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
可留待他日」。山縣有朋因應井上馨建議,覆函沖繩,拒絕馬上
在釣魚台訂立國標,並在信件強調事件「勿讓傳媒得悉」。
[也沒有]依據1885年的「柏林協定」刊載於官報,並通告各國,
以確定沒有抗議,合法地依「先佔原則」,取得釣魚台主權?
[反在],(1896)年4月1日* 明治天皇始頒布敕令「第十三號」,
公開將釣魚台列嶼正式編入日本領土,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石垣村所轄。
http://www.takungpao.com/history/cartoon/2010-12-11/228906.html
[才在],(1896)年9月17日 *才發表(釣魚台列嶼的領土權聲明)。
那時,清廷已因甲午戰敗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割讓與日本
,故清廷對日本此道關於釣魚台行政區劃之敕令,已無能為力 !
[顯見]"釣魚台列嶼"是在(1895)年 "馬關不平等條約"之後一年,
日本才正式發表,騙得"釣魚台列嶼"的領土權。(並非故有之領土)。
[既然], (1945)年 日本投降書 : 要執行[波茨坦"宣言"] !!
[故],日本應依《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歸還"釣魚台列嶼"。
《波茨坦公告》之 (八).實施 [開羅宣言]之條件--日本之主權必
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 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開羅宣言》1943年,(日本憲法基礎), In paragraph (2) :
中、美、英 三國 對日作戰的目的 在于制止和懲罰 日本的侵略;
"剝奪日本之..奪得或占領 的一切太平洋島嶼"; 及日本竊占的
中國領土,..東北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所以],依法,日本是拿不回"北方四島",及"獨島"...etc.
[但],日本是吃定了中國,台灣不懂英文,咬住釣魚台島嶼不放。
[不過],親日的台灣人就是不信(1943)年[開羅宣言];卻信"日本統治"!?
(即,台灣要了 228, 台灣民族自決,-----etc.之日本遺毒!
就沒有了:釣魚台島嶼,及與沖繩間之漁場,資源,經濟海域..etc.)
[你說],美國會將釣魚台島嶼與琉球的管理權交給不信[開羅宣言]的台灣?
(美國最怕 文盲 與 混亂)!
{那},現在的"日本政府買釣魚台島嶼",不就是土匪.海盜之行為!?
並且還是神經病的"土匪.海盜之行為"!!
*[二次戰後~三次大戰前之"世界六法全書"]:除非另打一次大戰!
1).(1945)年,[日本無條件降書](Unconditional Surrender of Japan);
2).執行 (1945)年,[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3).實施 (1943)年,《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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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Potsdam Declaration 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