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規習題解答
國際貿易法規習題解答
第一章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一、關鍵詞彙
2. . Tariff Quota:關稅配額(Tariff Quota),指於進口稅則中規定某特定貨物在一定進口數量下適用較低稅率,當超過該一定數量時則適用較高稅率。
4. NTM:不屬於關稅型態的貿易障礙或措施(Non - tariff Trade
Measures;NTM),其措施包括關稅估價、輸出入手續’產地標示、國內貿易法規、數量限制措施、國營貿易事業、反傾銷稅與平衡稅及補貼等。
6. MFA:多邊纖維協定(Multi-fiber Agreement;MFA),為適用於棉羊毛,人造纖維等紡織品出口數量限制之多邊性制度。
二、問答題
2.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成立之宗旨及目標為何?
其成立宗旨如序文中所稱:「締約成員體認,從事貿易活動時,應致力提高生活水準,確保充份就業與實質所得及有效需求之大量而穩定成長,促進世界資源之充分利用且擴大貨品之生產與交易,為達成此目標,成員須在互惠的基礎上,降低關稅,去除貿易障礙,並廢除歧視性待遇。」
成立目標基本上可分三個階段:
(1)短期上,希望消除1930年代以來世界混亂的貿易現狀,建立一個有秩序的貿易社會;
(2)中期上,希望建立一系列的法則與規範(Rule and Code),以作為世界貿易關係的準則;
(3)長期上,希望有朝一日能完全消除各國間的各種貿易障礙,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理想。
4.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六大原則為何?
(1)最惠國待遇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
(3)關稅減讓原則
(4)普遍廢除數量限制原則
(5)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原則
(6)諮商原則
6. 何謂國民待遇原則?有何例外?
為另一種形式之不歧視原則,係指本國與外國間之不歧視待遇,對外國產品給予本國產品相同之待遇,亦即將無歧視原則適用到本國產品與自其他盟員進口之產品上。國民待遇無歧視原則涵蓋範圍包括:(1)內地稅及其他規費;(2)影響內地銷售等政府法令等。
例外規定如下:
(1)政府機構為自用之目的而優先購買本國產品,但此產品不得轉售或供商業性銷售之生產用;
(2)專對國內生產者所給予之補貼。該補貼範圍包括自內地稅或國內規費收入中貼補國內生產者之補助金及政府藉採購國內產品方式所實施之補貼;
(3)國產影片之放映時間,按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4條規定加
以分配。
8、何謂關稅減讓原則?
各締約成員應基於互惠、非歧視原則,相互協商以制定關稅減讓表,其減讓結果應一體適用於其他締約成員,非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文規定不得任意修正或撤銷其減讓。
第二章
世界貿易組織
一、關鍵詞彙
2、TPRM: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RM),係針對所有會員之貿易政策及措施予以定期檢查,以促使各會員之貿易決策能更加透明化。此一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之目的,即在於加強對各國貿易政策之監督與協調。
4、NAMA: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NAMA),談判目的主要為降低工業產品及漁產品市場進入障礙。
6、amber box:黃色政策,指會對農業生產與農產品貿易造成明顯扭曲的政
策,包括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與補貼,或對種子、肥料、農藥、
灌溉等農業生產因素、農產品營銷貸款等補貼均是。
8、green box:綠色政策,指那些對生產與貿易沒有扭曲或扭曲很少的措施,且這些補貼是由納稅人負擔而非消費者負擔,特別重要的是不會對生產者提供價格支持效果,此類措施不必納入削減。
二、問答題
2、世界貿易組織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區別為何?
世界貿易組織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區別如下:
(1)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國際貿易組織(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而世界貿易組織則在其設立協定第8條明文規定,世界貿易組織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2)“GATT
(3)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世界貿易組織乃係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而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5)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訂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6)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世界貿易組織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7)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雖於第23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則較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迅速,並具有法律上之約束力,經由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較為落實與確定。
4、世界貿易組織之目的及主要功能有那些?
成立的目的是確保國際間自由貿易,透過多邊諮商建立規範,降低會員國間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提供會員國穩定及可預測的貿易環境,在市場開放、自由競爭的基本理念下達成下列目的:
(2)確保充分就業;
(3)擴大並穩定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之成長;
(4)確保環境、生態保育及永續發展;
(5)協助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及消除貧窮。
功能如下:
(1)強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履行、管理、運作以及長遠目標之達成。
(2)同時並為複邊貿易協定之履行、管理與運作提供一個架構。
(3)提供各締約成員進一步談判之論壇,以利成員間多邊貿易協商之進行。
(4)監督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處理瞭解書之實施。
(5)監督「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PRM)之實施。
(6)適時地與國際貨幣基金(IMF)、國際復興暨發展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密切合作,以尋求全球經濟政策之一致性,並與世界關務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組織構成全世界最重要的多邊貿易體系。
6、「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DDA),納入新
回合談判的議題有幾項?
「杜哈發展議程」中納入新回合談判的議題有9項:
(1)農業;
(2)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3)服務業;
(4)貿易規則;
(5)智慧財產權;
(6)爭端解決;
(7)貿易與環境;
(8)貿易與發展;
(9)新加坡議題;
第三章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
一、關鍵詞彙
1、Offer:要約,指對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表示訂定契約,其表示充分明確並顯示於承諾時要約人受拘束之意思者,構成要約。
2、Acceptance:承諾,指受要約人所為聲明或其他行為顯示其同意要約者為承諾。
二、問答題
1、何謂要約?要約之引誘?承諾?
(1)對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表示訂定契約,若其表示充分明確並顯示於承諾時要約人受拘束之意思者,構成要約;若顯示貨物及以明示或默示固定或另定決定數量及價金之規定者,應認為充分明確之表示;
(2)對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以外之第三者表示時,僅認為要約之引誘。
(3)受要約人所為聲明或其他行為顯示其同意要約者為承諾,沉默或不作為不得視為承諾;
3、何謂重大違約(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試就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規定說明之。
公約第2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之違約,如因而剝奪他方當事人基於該契約本有期待之利益致使遭受實質損失者,為重大違約,但以違約之一方未曾預見且通常之人在該情況下處於相同地位時亦不能預見者為限。」
4、何謂期前違約(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其救濟措施為何?
期前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指買賣契約所約定履行契約義務之時限尚未屆滿,而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已發現他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而言,如買方破產已無付款能力,賣方已關閉其工廠或工廠遭受天災地變而無法供應貨物等事項。
其救濟措施包括:
(1)停止履行契約義務
(2)解除買賣契約
第四章 美國貿易法
一、關鍵詞彙
2、USTR: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
4、DOC: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
二、問答題
2、何謂337條款?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規定「對外國所有人、進口商、受託人或代理人,其產品輸銷美國之進口或銷售,若採取不公平競爭方式及不公平行為者,如其效力或趨勢足以消滅或重大傷害(substantially injure)有效及健全經營中之美國國內工業,或妨害此種工業之建立,或限制或獨占美國商業交易者,該等不公平競爭方式及不公平行為可被宣布為違法。」
依337條控訴之不公平貿易行為方包括:侵害智慧財產權、膺品販賣(palming or passing
off)、虛偽廣告、偽標原產地、濫用商業秘密、冒用商業包裝(trade dress)等。
4、何謂反傾銷稅?何謂平衡稅?
反傾銷稅係針對國外出口商之產品以低於其本國國內價格,或低於該項產品銷往第三國之價格,或低於公平價格在美國出售,而使美國生產該產品或類似產品之產業造成重大或實質損害之虞,或造成國內該產業之建立受到實質的阻礙時,美國海關依法就相當於差價之部分,於一般關稅外,另加徵之關稅。
平衡稅則針對政府的補貼行為而採取的對抗措施,其目的在於抵銷該產品因為補貼所增加的競爭力。美國海關對該國輸入美國之相關產品,除一般關稅外所加徵之關稅,其數額相當於其所接受之補貼。其目的在於抵銷該項產品因補貼而增加之競爭能力。
第五章
國貿條規
一、關鍵詞彙
2、EXW:工廠交貨價格條件
4、FAS: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
8、CPT:運送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二、選擇題
( D )1、目前通行的國貿條規(Incoterms)是國際商會於那年修訂的
(A) 1953
年 (B) 1980 年 (C) 2000 年 (D) 2010 年
( C )2、以下那一種不是有關貿易條件之慣例 (A) 國貿條規 (B)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C) 信用狀統一慣例 (D) 華沙牛津規則
( D )3、目前通行的國貿條規 (Incoterms) 共有幾種貿易條件 (A) 13種 (B) 14種
(C) 6種 (D) 11種
( D )4、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不是在出口地交貨的貿易條件 (A) EXW (B) FAS (C) FOB (D) DES
( A )5、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不屬於目的地交貨的貿易條件 (A) FAS (B) DAT
(C) DAP (D) DDP
( A )6、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之義務最輕 (A) EXW (B) FOB (C) CIP (D) DDP
( D )7、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之義務最重 (A) EXW (B) FOB (C) CIP (D)DDP
( C )8、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之貨物運輸保險由賣方負責 (A) FOB (B) CFR (C) CIF (D) CPT
( A )9、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之貨物自起運港至目的港之運費歸買方負擔 (A) FOB (B) CFR (C) DAT (D) DAP
( A )10、若買方無法取得輸出許可證及辦理出口報關,則不宜使用
(A) EXW (B) FOB (C) CPT (D) CIP
( D )11、若賣方無法取得輸入許可證及辦理進口報關,則不宜使用
(A) FAS
(B) FOB (C) DAT (D) DDP
( A )12、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須將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交給買方?(A) CPT (B) DAT (C) DAP
(D) DDP
( B )13、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僅適用於海運 (A) DDP (B) FOB (C) CPT (D) CIP
( A )14、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適用於海、陸、空及複合運送等任何運送方式 (A) FCA (B) FAS (C)
CFR (D) CIF
( B )15、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為所有貿易條件下買方之共同義務 (A) 負擔貨物運送危險 (B) 支付買賣價金 (C) 辦理進口報關及支付進口稅捐 (D) 向賣方發出裝貨通知
( B )16、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負責貨物危險直到貨物送達起運點交予運送人(如有第二運送人,則交予第一運送人)接管為止 (A) EXW (B) FCA (C) CIF
(D) DDP
( A )17、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負責貨物危險直到貨物送達目的地交買方處置為止 (A) DDP (B) CIP (C)FCA
(D)CIF
( C )18、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負責貨物危險直到貨物送達裝運港的船舶上為止? (A) FCA (B) FAS (C)
FOB (D) DDP
( C )19、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賣方須將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交予買方 (A) FOB (B) FAS (C)
CFR (D) EXW
( D )20、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下何者之貨物經第三國之過境費用由賣方負擔 (A) FOB (B) FAS (C) FCA
(D) DAT
三、問答題
2、試列表說明2010年國貿條規11種條件中那些條件僅適用於海運運送?那些則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
此11種條件中有些條件僅適用於海運運送,有些則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茲列表於下:
類別 |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 |
僅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運運送 |
E類 |
EXW條件 |
|
F類 |
FCA條件 |
FAS及FOB條件 |
C類 |
CPT及CIP條件 |
CFR及CIF條件 |
D類 |
DAT、DAP及DDP條件 |
|
3、選用交易價格條件之原則有那些?試說明之。
(1)考慮業者本身的條件與能力
(2)依運送方法之不同使用不同的條件
(3)大宗物資採購使用的條件
(4)依考慮買賣雙方國家之運送與保險制度
(5)適合三角貿易之條件
(6)使用自行安排運送與保險之條件
(7)買方信用不良者避免使用FOB及FCA條件
(8)賣方安排載貨船舶時不宜採用FOB條件
(9)配合政府政策
(10)採購自用設備應使用之條件
(11)國內交易之條件
(12)適合貨櫃運送之條件 (13)使用信用狀付款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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