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8 15:50:54承品

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捐贈扣除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但有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捐贈費用。例如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不得認列捐贈費用。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97年度立委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籍團結聯盟,只有對這5個政黨的捐贈,才可列報政黨捐贈費用。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政治獻金並非全額均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帳列捐贈政治獻金,應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