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7 14:06:07鉛筆

法律問題

在這個社會裡"離婚"好像是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問題
我常常在想 什麼才是愛的真義
為什麼一對相愛的人去結婚
到最後要去搞的離婚收場
是不是我們的教育在"愛情 婚姻 家庭"
這些方面的教育全是失敗
我們在這些學分裡都還只是"嬰兒級"的程度
普遍只是重視成績的結果 養大的成人
竟是連過生活都不會

那天看到"今晚哪裡有問題"在討論離婚的法律問題
讓我驚訝於原來這個問題在我們周圍有那麼普遍
原來法律認定的標準 跟我們一般的想像是有那麼多的不同
像是
即使是對方外遇或是有過錯離婚
不一定代表孩子的監護權屬於受傷的那一方
仍然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考量"
例如薪水 環境 支持系統 再來是親密度 跟孩子的年紀等等
至於"贍養費"
並不向國外那樣一定是付多少錢
而是以"謀生能力"來判定
(像我有工作 那大概就要不到了)
如果一方是家庭主婦
只是代表 能要到比較多錢
舉例以台北市的基本生活費是22000來說(有制定的數字喔!)
看謀生能力按比例來支付
例如男方付2/3是指(22000*2/3= )

法律這樣東西是來保障人的嗎
難怪大家可以利用法律條文來鑽一堆漏洞
想要用法律來伸張正義會不會只是南柯一夢
也難怪許多姊妹都說若是要走法律這條路真的要三思
真的是傷心又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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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旅行 2006-08-21 23:15:35

我有看過法官把監護權判給媽媽
夫家硬是把小孩藏起來
媽媽只能一連串的告下去花錢又耗神的新聞
三年過去,孩子都從襁褓的嬰兒長成小孩
法律真的是保障好人嗎
還是幫壞人拖延時間?
我真的很懷疑

版主回應
唉!
一堆不成熟的人 想出來的作法
最後最受傷的 還不是那個無辜的孩子
2006-08-22 21:53:42
陽光 2006-08-17 16:33:08

鉛筆:雖說如此<但是<有過錯的一方通常是會是較不容易拿到監護權的<但是 如果太太是家庭主婦
是較吃虧 而且 贍養費定義是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才拿的到 這是台灣法律上很不公平的地方 也就是我之前提到的:如果沒有提高對配偶的補償 隨便就廢除通姦除罪化 是對受傷害的一方 很不利的 因為通姦罪是刑事可以附帶要求民事賠償 不只是配偶連第三者都必須給元配賠償 所以 有人說法律是保障董法律的人

版主回應
所以若是想由法律上獲得公義
還真要先花時間去了解哩
不知你的最後判決下來了嗎?
這個世界像你一樣有正義感的人
怎麼感覺越來越少了
2006-08-22 2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