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外遇的刻度
我國的刑法有通姦罪,用來懲罰 外遇 的人(和跟外遇的人搞在一起的人)。但外遇也不只在婚姻關係中會被譴責,即使在尚未進入婚姻關係前,伴侶間如果有一方出軌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只是 情感上的出軌,也會被指責。無論是在法律上懲罰婚姻外遇的人(及其對象),或在日常生活中譴責交往關係中劈腿的人(及其對象),這種懲罰或譴責都是基於 「在一對一的親密關係中與第三個人發生親密接觸(情感或性的接觸)」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態度。這個態度是合理的嗎?外遇或劈腿在道德上究竟有什麼問題?
外遇或劈腿有錯的道德理由
民國八十九年,高雄地方法院的葉啟洲法官因審理幾宗貌合神離已久的婚姻關係中某方外遇的案子,而認為通姦罪的適用實有重大疑義,因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對通
姦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足以達成目的?手段是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做審查。聲請書對通姦罪的質疑當然是建立在合憲性的問題之
上,但其實骨子裡在問的也是「外遇有錯的正當理由為何?」
傷害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認為外遇的行為會傷害到一對一親密關係中的另一個人,由於我們都有道德理由避免傷害,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確實,傷害是我們主張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時最常使用的理由,同時也經常是最有力的一個理由,但即使如此,僅僅說一個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傷害,仍不足以說明這個行為在道德上因此是錯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是個長相醜陋的人,當我上街散步時,看見我的人都會覺得很不舒服,不舒服當然是一種傷害,而我上街也當然是造成這種傷害的直接原因之
一,因此,任何人如果在街上因為見到我而不舒服,都可以合理地主張是我上街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但在這個情況下,即使我上街事實上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也不構
成我上街是一件道德上有錯的事。理由可能是:(1)即使我上街是導致這個傷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我上街仍不是該為此傷害負責的元素(而是對方上街);或
(2)即使我上街是造成該傷害的應負責因素,由於要我不上街所侵犯的基本自由,比要別人忍受該傷害還要更嚴重,因此我上街造成的傷害並不是道德上的錯誤,
而是對方有忍受我上街的道德義務;(3)這個傷害根本就只是假傷害;……。
無論理由是什麼(上述三者之一,或任何組合,或還有其它),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宣稱一個行為會造成傷害不是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的充分條件,可能還需要證明傷害是真的、誰該為此傷害負責、以及這個傷害大到足以對該為此傷害負責的人施與道德義務……等。
違反承諾
如果外遇造成的傷害不足以證成外遇行為在道德上的錯誤,還有什麼理由?另一種也很常見的說法,則是主張婚姻與愛情是一種承諾,而外遇違反了這個承諾,基於人有道德上的義務實踐自己對他人所做的承諾,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這個道德主張比起傷害來得更充分,確實,只要一個承諾是在互做承諾的各方經過理性思考且沒有不當的壓力(例如脅迫)下知情同意地做成的,那麼一個行為若違
反了該承諾,便確實就能充分地證成該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但要用「違反承諾」來指責外遇行為是道德上錯的,依然有一些待決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在葉啟洲法官所撰的釋憲聲請書裡,他問:「誠然,婚姻外之性行為,其違背婚姻契約上之忠實(貞操)義務之處甚明……而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亦有值懷疑」這句話可以說直指著問題的核心。
在網路上搜尋「婚姻契約」這個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內容上大同小異的範本,而其中總是會有一條規範夫妻間互付貞操與忠實的義務。但契約是立約人互相在知情
並且同意的條件下自由定立的,其內容自然可以根據立約人的特殊需求而有差異,並無任何規範強制要求讓契約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只要契約內規定的權利義務並無
違法,就可以自由定立。然而在刑法中規定通姦罪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刑法的有效並不依賴在婚姻契約的立約人究竟定立了何種契約,即使婚約的內容不包括夫妻
間互負貞操與忠實之義務,當有外遇情形發生時,婚姻關係人依然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提起訴訟。因此,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蘊涵了個人對自己的性行為自主權會因為
婚姻關係的成立(無論婚約內容是否涉及對個人性行為自主權的限制)而當然喪失(或至少被限制)。
如果我們把契約放寬為承諾,則相同的問題也一併適用到沒有契約保障的非婚姻愛情關係當中。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愛情與婚姻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承諾(commitment)。有承諾就會有道德義務產生,因此違反承諾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有問題的。
但問題是,僅僅宣稱愛情(婚姻)是一種承諾,並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內容?也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是否「必須」包含某個內容?當葉啟洲法官
問道:「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時,他在問的其實就是,婚姻與愛情做為承諾,是否「必然」蘊涵了關係中的各方互相負
有忠實與貞操之義務?如果愛情與婚姻在概念上並不蘊涵關係裡的各方互負有貞操與忠實之義務,那麼即使愛情是一種承諾,也不會必然蘊涵了「外遇是違反承諾的
行為」,則外遇就不會因為違反承諾而在道德上是錯的。
參考文獻:
1家庭因素對於婚姻滿意度的影響
2婚姻中的基督
3華人婚姻品質的維繫
資料來源:簡單哲學作業簿
上一篇:淺析愛情、婚姻、外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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