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僅憑間接證據 恐有爭議
- 2010-11-17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法官根據壹週刊當庭提供的召妓男○九五三手機門號,查出使用者確為陳致中,並據此認定他召妓屬實。但部分法界人士卻質疑,在應召站及「妮可」皆未到案下,法官僅憑週刊提供的間接證據就做出判決,恐有爭議。
其中最讓法界疑惑的,就是四季汽車旅館,明明已提出車輛進出紀錄及員工說法,證實七月二日、三日並無凌志這輛車進出;法官卻認定「妮可」目的,是要完成性交易賺取五千元,至於她到四季日期的陳述,應是「記憶模糊」所致,陳述與事實不符。
法界人士認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日期是依據「妮可」的說法,既然法官認為妮可的陳述「不符事實」,有關她陳述陳致中召妓的部分,是否也應不成立?
陳致中委任律師羅鼎城則說,「法官推翻週刊報導的基礎,難道他自認是柯南嗎?」法官以兩支手機位置相同認定召妓,但有可能陳致中與很親近的人一起攜帶手機,不能認定兩號碼皆由陳致中使用。
律師劉思龍卻認為,法官以間接證據來推理召妓,例如基地台共用,就可能性來說,推論是合理的;但就確定性來說,仍缺乏直接證據,這案件最多到間接證據而已。
律師邱超偉說,陳致中不出庭說明,也可解讀為「不會有人去出庭證明沒有做的事情」,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舉證?為何要出庭?兩手機交互使用,也不代表召妓人就是他,法官引用「情況證據」,而非積極、直接證據做判決,當然有討論空間。
還有法界人士認為,陳致中即使有與妮可見面,依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週刊提出妮可說法也都是間接證據,妮可又無法傳喚到案,因此「召妓頂多就是傳聞」。
還有律師認為,要證明有無召妓最好就是聲紋鑑定,陳致中的聲音可輕易取得,法院應做更詳細證明,以讓最後判決更能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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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壹週刊當庭提供的召妓男○九五三手機門號,查出使用者確為陳致中,並據此認定他召妓屬實。但部分法界人士卻質疑,在應召站及「妮可」皆未到案下,法官僅憑週刊提供的間接證據就做出判決,恐有爭議。圖為陳致中召妓案中的高雄市四季汽車旅館。(本報資料照/謝明祚攝)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57x11201011170016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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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會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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