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1 06:21:03Column

宋朝法官VS.民國法官

◎ 郭長豐

繼今年六月機密外交案阿扁總統獲判無罪後,台北地方法院本月五日宣判二次金改案所有被告皆無罪,藍營立委與名嘴立刻狂批,媒體報導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馬先生更說「司法不能背離合理期待」。

長期以來,挺扁的我們堅決主張「無罪推定、程序正義與藍綠同一標準」。馬英九特別費案,蔡守訓法官引用宋代公使錢制度為馬英九緩頰,又發明大水庫理論,為說詞前後不一且將特別費申報為個人財產的馬英九脫罪,當時藍營都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但是,同一個法官審理性質相同的國務機要費案,標準完全不同,不但不准適用大水庫理論,還將一案拆成四案,重判阿扁總統兩個無期徒刑加四十年有期徒刑。馬政府並且漠視法律的基本原則「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尚未定罪即將卸任國家元首上手銬關進看守所超過七百天,這豈是民主國家該有的司法情境?

法律定人之罪必須有證據,「欲判有罪,才須有辭,無罪當然無辭!」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社會期待」,經常可以刻意形塑與醞釀,一段時間的「媒體洗腦」也會達到預期效果。這與法律要求的「罪證確鑿」,且蒐證過程必須合法有相當落差。身為法律人的馬先生,難道不知道嗎?

蔡守訓引用宋朝時代公使錢制度為馬英九脫罪可以,周占春法官引用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判阿扁總統無罪不行,如此錯亂教人不知今日是宋朝時代?還是民國紀元?

本次判決文也強調,民眾普遍認知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無所不管,這種觀點與憲法規定不合。藍營如果對周占春法官的判決不服,應該利用掌握國會絕對多數修改憲法,讓法律符合現實,如此法律才能貼近「合理的社會期待」。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